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政发〔2007〕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22〕76号)规定,自2023年1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和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和国家、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廉租住房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居民享受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城镇最低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租赁住房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发改、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国土、规划、统计、监察、审计等部门和总工会、各区政府、区属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最低收入家庭)。
(二)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三)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以下简称其他家庭)。
上述三类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拥有自有住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以及在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三章 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八条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同时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
第四章 保障形式
第九条 租金补贴。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一般采用发放租金补贴、自行租房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
对获得租金补贴的家庭,按照核定的保障面积乘以租金补贴标准确定租金补贴额度。保障面积不足建筑面积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发租金补贴。
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65%。
第十条 实物配租。符合第六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配租住房:
(一)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建设委员会公布的住房面积标准的最低收入家庭。;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
(三)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
(四)无赡养人的老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五)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配租廉租住房。如房源不足,则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发给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租金减免。对现已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实行租金减免。
第十二条 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配租住房租金标准、租金减免标准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申办程序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申请人持现住房情况资料、户籍证明、本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中:最低收入家庭还须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还须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出具的收入证明,其他家庭还应提供相关凭证。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公告期为10日。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无异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给予租金减免;对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
发放租金补贴、配租廉租住房和租金减免的结果,要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其原有住房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