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国有土地上工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
舟政发〔2014〕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工业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
)、住建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工业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二、本市国有土地上工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功能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委托开展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应确定专门的征收部门(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工业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征收程序严格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四、征收一般采取货币补偿,也可以采用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应当结算差价,同时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安置地块产业准入条件。
五、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土地、建筑物、生产设备(设施)、附着物等价值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