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国资委〔202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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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年度业绩考核
一、指标(项目)与分值
按照分类考核原则,分别对功能类、公共服务类、竞争类国企设立以下年度业绩考核指标(项目)与分值。如企业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转型发展工作任务没有或任务数量很少,则将该部分分值全部或部分调整到净利润或营业收入指标。
考核指标(项目) |
分值 |
||||||||||
功能类 |
公共服务类 |
竞争类 |
|||||||||
国投公司 |
城发集团 |
交发集团 |
铁投集团 |
公用集团 |
交运集团 |
现代集团 |
工业与能源集团 |
建设集团 |
设计集团 |
||
核心指标和 重点任务 |
净利润 |
40 |
10 |
15 |
40 |
55 |
60 |
||||
营业收入 |
10 |
20 |
10 |
||||||||
上缴税费总额 |
10 |
||||||||||
重点工作任务 |
20 |
50 |
25 |
20 |
5 |
||||||
国资监管 (风险管控指标) |
内部管控 |
15 |
|||||||||
资产负债率 |
5 |
||||||||||
融资成本 |
5 |
—— |
|||||||||
转型发展 (个性指标) |
转型发展 工作任务 |
10 |
|||||||||
综合评价 |
社会满意度 评价 |
5 |
15 |
5 |
5 |
||||||
加分项目 |
荣誉与 重大成绩 |
最多加10分。 |
|||||||||
扣分项目 |
责任约束 |
最多扣8分,发生重特大事件导致一票否决的则另行按有关规定处理。 |
二、指标(项目)口径与内容
1.净利润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或国有净利润),并按规定进行调整后的考核利润,调整事项包括:
(1)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视同利润予以加回。研发费用是指经审计财务报表中的“研发费用”。
(2)经核定的非经常性损益,按超率累进的方法扣减净利润(非经常性损益考核实施方案见附件1)。
(3)应收款项年末账面净值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扣减净利润(应收款项考核实施方案见附件2)。
(4)企业未按会计准则规定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数扣减净利润。
(5)企业发生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披露的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数,经认定后调减净利润。
(6)以前年度损益的期初数调整,属考核任期内事项的,应调整考核当年净利润,或根据企业要求追溯调整相应考核年度的净利润;属考核任期之前事项且合计为调减的,原则上应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考核结果,如未作追溯调整的,则调减考核当年净利润;属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的,根据市国资委审核意见处理。
(7)因执行新会计准则,原计入损益事项现直接增减权益的,在相关资产终止确认时,经审核可根据权益的变动情况对净利润作合理调整。
(8)其他经市国资委核定需调整的事项。
2.营业收入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并按规定进行调整后的考核营业收入,调整事项包括:
(1)应收款项年末账面净值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扣减营业收入(应收款项考核实施方案见附件2)。
(2)企业发生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披露的对营业收入的影响数,经认定后调减营业收入。
(3)以前年度营业收入的期初数调整,属考核任期内事项的,应调整考核当年营业收入,或根据企业要求追溯调整相应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属考核任期之前事项且合计为调减的,原则上应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考核结果,如未作追溯调整的,则调减考核当年营业收入;属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的,根据市国资委审核意见处理。
3.上缴税费总额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支付的各项税费,包括支付的各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原则上以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指标作为考核依据。企业因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税费可视同上交税费计入考核。
4.重点工作任务主要指各市属国企承担的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战略性任务、重点工程项目、重大专项任务,根据年初市委市政府任务分解文件,经沟通审核后在年度考核文件中确定。
5.内部管控指标指国企履行投资担保、产权管理、财务监督、薪酬福利、法人治理结构、采购管理等各项国资监管制度情况,根据国资监管工作要求在年度考核文件中确定。
6.资产负债率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计算公式:年末合并资产负债表负债合计/年末合并资产负债表资产总计,如企业存在计入权益的“名股实债”,须按负债计入资产负债率,其他合理调整事项需经市国资委审核确定。
7.融资成本指企业考核年度新增融资综合成本,计算公式:年度新增融资利息支出/年度新增融资额,年度新增融资额需按照使用期限加权平均计算。
8.转型发展工作任务指企业在市场化转型、发展新兴产业、科技创新、资本运作、提升信用等级等转型发展方面重点工作,经沟通审核后在年度考核文件中确定。
9.社会满意度评价指社会各界对市属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服务民生方面情况的评价。
10.加分项目限于企业获得的市级政府以上综合性荣誉,以及在承担我市战略性任务、重点工程项目、重大专项任务以及转型发展方面取得的重大成绩和突破。对市委市政府临时增设的重要工作,为更好地进行落实,可根据需要增设加分项目。
11.扣分项目主要指企业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环境保护等责任约束方面履职情况。
三、计分方法
1.净利润(以分值50分为例,其他分值按50分计算后折算成相应分值)
净利润指标的基准值原则上为前三年净利润(指考核利润,下同)完成值的平均值,且不得低于前三年企业报表平均归母或国有净利润的50%。因并购、重组等原因导致企业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基准值可按同口径原则进行追溯调整。本细则首次执行时,应对前三年净利润按照规定口径进行调整后核定基准值。
处于下降周期或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净利润指标基准值可根据近三年完成值,结合行业对标和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净利润指标的目标值由企业申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后确定。具体计分方法见下表。
净利润(以50分为例),基准值根据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确定 |
|||
基础条件 |
完成情况 |
计分方法 |
|
当基准值≥0时 |
若净利润目标值为基准值的n倍(n≥1)时,基本分为45分 |
完成值≥目标值 |
完成值每超基准值1%(指比值,下同),加n×t分,最多加15分,t取值见下表 |
目标值>完成值≥基准值 |
等于基本分 |
||
完成值<基准值 |
完成值每少于基准值1%,扣0.1分,最多扣10分 |
||
若净利润目标值为基准值的n倍(0<n<1)时,基本分为45分 |
完成值≥基准值 |
每超基准值1%,加n×t×0.8分,最多加13分,t取值见下表 |
|
目标值<完成值<基准值 |
先扣10分,完成值超目标值部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回加分:10×(完成值与目标值的差距/基准值与目标值的差距) |
||
完成值<目标值 |
先扣10分,每少完成1%,再扣0.1分,最多扣1分 |
||
若净利润目标值≤0时,基本分为45分 |
如完成值≥基准值 |
扣3分 |
|
如基准值的50%≤完成值<基准值 |
扣5分 |
||
如0≤完成值<基准值的50% |
扣8分 |
||
如目标值≤完成值<0 |
先扣10分,如完成值较目标值每多完成1%,加0.1分,最多加2分 |
||
如完成值<目标值 |
扣12分 |
||
当基准值<0时,不设目标值,基本分为45分 |
当完成值>0 |
得分=(完成值/平均净资产)×100×3+45,总得分不超过58分 |
|
基准值﹤完成值≤0 |
先扣10分,得分=35+10×(完成值-基准值)/基准值的绝对值 |
||
完成值≤基准值 |
先扣10分;每较基准值增加亏损1%,再加扣0.2分,最多扣5分 |
净利润基准值 |
t值 |
3亿元(含)以上 |
1.1 |
1亿元(含)~3亿元 |
1.0 |
5千万元(含)~1亿元 |
0.9 |
2千万元(含)~5千万元 |
0.8 |
2千万元以下 |
0.7 |
2.营业收入(以分值10分为例,其他分值按10分计算后折算成相应分值)
营业收入指标的基准值原则上为前三年营业收入(指考核营业收入,下同)完成值的平均值。因并购、重组等原因导致企业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基准值可按同口径原则进行追溯调整。
营业收入指标的目标值由企业申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后确定。具体计分方法见下表。
营业收入(以10分为例),基准值根据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确定 |
||
基础条件 |
完成情况 |
计分方法 |
当营业收入目标值为基准值的n倍(n≥1),基本分为8分 |
完成值≥目标值 |
完成值每超基准值1%(指比值,下同),加n×t分,最多加4分,t取值见下表 |
目标值>完成值≥基准值 |
等于基本分 |
|
完成值<基准值 |
完成值每少于基准值1%,扣0.1分,最多扣2分 |
|
当营业收入目标值为基准值的n倍(0<n<1),基本分为8分 |
完成值≥基准值 |
每超基准值1%,加n×t×0.8分,最多加3分,t取值见下表 |
目标值<完成值<基准值 |
先扣1分,完成值超目标值部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回加分:1×(完成值与目标值的差距/基准值与目标值的差距) |
|
完成值<目标值 |
先扣1分,每少完成1%,再扣0.1分,最多合计扣2分 |
营业收入基准值 |
t值 |
50亿元(含)以上 |
0.30 |
30亿元(含)~50亿元 |
0.25 |
10亿元(含)~30亿元 |
0.20 |
10亿元以下 |
0.16 |
3.上缴税费总额
上缴税费总额指标的基准值原则上为前三年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平均值。因并购、重组等原因导致企业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基准值可按同口径原则进行追溯调整。
上缴税费总额指标的目标值由企业申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后确定。具体计分方法见下表。
上缴税费总额(10分),基准值根据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确定 |
||
基础条件 |
完成情况 |
计分方法 |
当上缴税费总额目标值为基准值的n倍(n≥1),基本分为8分 |
完成值≥目标值 |
完成值每超基准值1%(指比值,下同),加n×t分,最多加4分,t取值见下表 |
目标值>完成值≥基准值 |
等于基本分 |
|
完成值<基准值 |
完成值每少于基准值1%,扣0.1分,最多扣2分 |
|
当上缴税费总额目标值为基准值的m倍(0<n<1),基本分为8分 |
完成值≥基准值 |
每超基准值1%,加n×t×0.8分,最多加3分,t取值见下表 |
目标值<完成值<基准值 |
先扣1分,完成值超目标值部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回加分:1×(完成值与目标值的差距/基准值与目标值的差距) |
|
完成值<目标值 |
先扣1分,每少完成1%,再扣0.1分,最多合计扣2分 |
上缴税费总额基准值 |
t值 |
5亿元(含)以上 |
0.40 |
2亿元(含)~5亿元 |
0.35 |
1亿(含)~2亿元 |
0.30 |
1亿元以下 |
0.25 |
4.重点工作任务
重点工作任务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考核年度结束后,企业形成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自评报告;市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反馈市国资委;市国资委组织现场评审会对完成情况按百分制进行评价打分。最终得分=评分结果/90×对应分值。
5.内部管控指标
内部管控指标考核由市国资委根据下达的年度考核文件内容进行评价打分,打分结果按比例折算成对应分值。
6.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指标考核计分方法见下表:
完成情况 |
基本分 |
加分 |
当年值<55% |
5 |
资产负债率较上年每下降1个百分点,加1分,总得分(基本分+加分)不超过5分 |
55%≤当年值<60% |
4 |
|
60%≤当年值<70% |
3 |
|
70%≤当年值% |
2 |
7.融资成本
融资成本考核根据当年度新增融资加权平均综合成本与当年度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LPR)的加权平均值比较确定,LPR加权平均值根据每月LPR水平及企业当年度新增短期和长期融资加权平均规模比例确定。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基础条件 |
完成情况 |
计分方法 |
|
基本分为5分,总得分不超过8分 |
年度新增融资综合成本>LPR加权平均值 |
年度新增融资综合成本每超LPR加权平均值5个基点,扣0.1分,最多扣3分 |
当年新增融资成本比上年融资成本每降低5个基点,加0.1分,最多加3分 |
年度新增融资综合成本=LPR加权平均值 |
等于基本分 |
||
年度新增融资综合成本 |
年度新增融资综合成本每低于LPR加权平均值5个基点,加0.1分,最多加3分 |
8.转型发展工作任务
转型发展工作任务考核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打分,打分结果按比例折算成对应分值。
第二章 任期业绩考核
一、指标(项目)与权重
按照分类考核原则,分别对功能类、公共服务类、竞争类国企设立以下任期考核指标(项目)与分值。
考核指标(项目) |
分值 |
||||||||||
功能类 |
公共服务类 |
竞争类 |
|||||||||
国投公司 |
城发集团 |
交发集团 |
铁投集团 |
公用集团 |
交运集团 |
现代集团 |
工业与能源集团 |
建设集团 |
设计集团 |
||
质量 效益 |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
40 |
|||||||||
资产总额 |
30 |
||||||||||
年度 考核 |
年度业绩考核结果 |
30 |
二、指标口径与计分方法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100%。
本办法所称的客观因素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确定。
(1)企业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完成≥100%时,基本分为全部分值的95%(即38分),超过100%部分按下表加分:
加分 按任期平均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分档 |
每增加1个百分点 |
|
200亿元以上 |
1分 |
最多加6分 |
100亿(含)~200亿 |
0.8分 |
|
50亿(含)~100亿 |
0.7分 |
|
20亿(含)~50亿 |
0.6分 |
|
20亿以下 |
0.5分 |
(2)企业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完成﹤100%时,基本分为全部分值的95%(即38分),每较100%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2.资产总额
任期资产总额考核根据期末资产总额较期初资产总额增长情况计分。期末资产总额取值于期末合并财务报表,任期内因整合重组、资产划转等客观因素导致资产总额发生变动的应在考核时予以合理剔除。
(1)期末资产总额较期初增长时,得基本分的90%(即27分),较期初资产总额增长部分按下表加分:
加分 期初资产总额 |
每增加5个百分点 |
|
1000亿(含)以上 |
1 |
最多加6分 |
500亿(含)~1000亿 |
0.8 |
|
500亿(含)~100亿 |
0.5 |
|
100亿以下 |
0.3 |
(2)期末资产总额较期初下降时,得基本分的80%(即24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3.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
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得分=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的平均值/120×30。
4.任期业绩考核分数计算
任期业绩考核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资产总额指标得分+任期内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附件:1.非经常性损益考核实施方案
2.应收款项考核实施方案
附件1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