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农发〔202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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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农业农村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
现将《湖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3日
湖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扎实开展全市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和认定活动,规范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管理,根据国家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
》 ( 浙政办发〔2013〕120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认定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认定,按照主体自愿、逐级上报、动态管理原则进行。各区县因地制宜组织创建和择优推荐,每年组织推荐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指导、认定和管理,做好相应的监测和扶持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一般应通过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专业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职业化。农场以家庭为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农场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完成职业农民培训或者高素质农民培训。经营者中有1人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或通过有关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规模适度化。符合全市农业产业规划布局。具有一定规模,以一业为主的,粮油达到100亩以上,茶叶种植达到50亩以上,水果种植达到30亩以上,蔬菜瓜类经营面积达到20亩以上,水产养殖达到30亩以上,生猪养殖达到500头以上,湖羊养殖达到300头以上,家禽养殖达到3000羽以上,其他产业经营规模标准由区县农业农村局认可并推荐。规模上限不超过自身经营管理和生产条件的承载力。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5年以上,流转手续规范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三)生产标准化。农场产地环境良好,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布局合理,种植、养殖等基础设施完善;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生产记录齐全规范,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规范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持有有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食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应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进行新品种的应用及推广。
(四)管理规范化。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已纳入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系统”;按照《
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经市场监管登记取得注册营业执照;有基本财务记录台帐,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五)经营高效化。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亩均效益比普通经营高出20%以上;产品订单化生产程度较高,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家庭人均收入相当于或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实行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融合的家庭农场优先认定。
第六条 申报创建的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湖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已注册或使用商标的,提供商标复印件;
3.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5.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6.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