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农村能源生态建设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2〕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十一五”以来,各地扎实推进农村沼气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不断提高农业农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减量化排放、资源化利用水平,有力促进了新农村和生态文明建设。但是,目前仍存在农村能源集成应用程度较低、现代能源生态技术应用面不广、沼气等能源工程长效运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农村能源综合利用水平,优化农村生态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积极推进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围绕生态文明、新农村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要求,以农村再生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改善为主线,以沼气建设为着力点,积极推广高效、经济的农村能源生态模式,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进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生态有机融合,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原则。加强政策引领,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市场培育,加强监督管理。鼓励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后续服务,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参与的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格局。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效益原则。根据可再生资源、区域自然条件、经济基础及农村能源现状,统筹规划布局,着力推广与当地资源及需求相适应、效益明显的能源生态模式。
——坚持建管并重、长效运行原则。在推进农村能源工程建设的同时,强化已建工程的后续管理维护,确保工程设施安全、长效运行。
——坚持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原则。把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与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有机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措施,整合资源力量,合力推进农村能源生态建设。
(三)建设目标。到2015年,全省建成农村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100个、清洁能源示范村200个、沼肥利用面积100万亩、新增受益农户100万户;到2020年,力争全省农村能源后续服务覆盖率达100%、沼气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率达95%、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达75%,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生态循环农业加快发展,农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实施农村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按照项目化、工程化、集成化的思路,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管理服务能力较强的地区,综合运用沼气、太阳能、秸秆固化碳化等可再生能源开发技术,推进沼气供气发电、沼肥储运配送以及太阳能光热技术等在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中的应用,实现种养结合、物质能量循环利用。
(二)加快实施沼气集中供气推广工程。在畜禽养殖密集、秸秆丰富的地区,建设以自然村为单元的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利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有机废弃物等通过厌氧发酵转化为沼气,并通过管网集中供应农户使用;在山区县继续推进户用沼气建设,推进农业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农村再生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优化农村能源结构。
(三)大力推广生态循环农业技术。积极推广种养结合、粮经结合以及农作物间作、套作、轮作等新型农作制度,充分利用光温水等资源。大力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治、肥水同灌等技术以及有机肥、生物农药和环保饲料等投入品,扩大太阳能光热技术在设施农业上的应用,促进农业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