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8〕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1-31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10]14号 )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所转文件自2012年7月1日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日前,市局已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印发各单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涵盖小规模纳税人开展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一般贸易等所有出口业务的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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