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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8〕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1-31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10]14号 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所转文件自2012年7月1日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日前,市局已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印发各单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涵盖小规模纳税人开展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一般贸易等所有出口业务的税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