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市建〔2024〕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综〔2025〕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制机制,根据《
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15〕154号),结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际,修订完善了《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日
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 建保〔2019〕5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25号)、《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7号)、《
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15〕154号)等,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对象
1.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指通过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中的在册对象。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为共同申请人;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或年满18周岁的孤儿,可单独申请。
3.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市区就业,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以上。
4.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区就业,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以上。
三、申请条件
(一)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
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是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的在册对象。
2.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3.人均市区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
(二)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满1年以上,配偶户籍不限;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非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可分摊收入但不纳入保障。
(2)新就业无房职工。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非金华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人员,市区以外户籍人员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2.住房条件
家庭人均市区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父母在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
3.收入条件
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不含当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人员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4.财产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得拥有价值15万元以上汽车或两辆以上汽车(车辆价值以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家庭成员间变更转移的,按首次购买车价计算);被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不作为限制条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高于30万元;所投资企业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的不作为限制条件。
(3)家庭人均货币资产不高于市区人均保障面积乘以上年度金华市本级商品房均价的总额;商品房均价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若统计部门无相关数据的,以房地产交易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5.学历及职称条件
(1)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2)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不受此项限制。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时未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市区下列房产面积应认定为申请人的现住房面积: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面积,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份额相应的面积。
(二)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转让的房产面积(因意外事故、危重疾病等情况转让或D级危房等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由市住保中心核定后可不认定为现住房面积)。
(三)期房面积(含拆迁安置房)。
(四)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被拆迁的房产面积。
(五)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离异,原房产归对方的,按房产面积一半计算。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计算的房产面积。
五、符合保障条件家庭按照收入等情况,实施分档保障。
(一)第一档保障
指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
(二)第二档保障
指城镇低收入家庭,即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生活用汽车或仅有一辆5万元以下轻型货车或面包车的:
1.保障家庭成员有优抚对象的。
2.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3.保障家庭成员有获得市级及以上见义勇为人员等先进模范荣誉的。
4.保障家庭成员有三级以上残疾或多重残疾的。
5.保障家庭年度自费医疗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20%的。
6.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三)第三档保障
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第二档保障所列情形未纳入第二档保障家庭的。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保障家庭有成员已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退休保障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放宽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3.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未纳入第二档保障的公益类特定工种人员。
(四)第四档保障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六、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如下:
保障面积标准:1人保障家庭40平方米,2人保障家庭50平方米,3人保障家庭60平方米,4人及以上保障家庭80平方米;家庭保障面积应以保障面积标准为基础,扣减经认定的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
租赁补贴标准:第一档保障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第二档保障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第三档保障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9元/平方米;第四档保障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平方米。
2021年5月31日后出生第三孩的城镇居民家庭,达不到第二档保障条件的,可按第二档保障标准发放。
保障对象未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行租赁市场房源或其它住房的,享受租赁补贴按上述标准上浮20%。
上述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区实际情况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适时开展调整并公布。
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并举;第一档、第二档保障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其他保障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实物配租原则上按以下顺序进行配租:第一档保障家庭、优抚优先对象、第二档保障家庭、第三档保障家庭、第四档保障家庭,退役军人、三孩家庭在同档保障家庭中优先。
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贴:
1.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放弃配租或原实物配租转为租赁补贴保障的,至少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2.申请人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精神(智力)残疾的人员,且没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人的。
3.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提出整体租赁需求,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实行整体出租,租金适当优惠。
承租原直管公房的拆迁户,若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但无自有住房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适当优惠。
保障对象因意外事故、危重疾病等原因造成租金缴纳困难的,由本人提出减免申请,经金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提出租金减免方案,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八、金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资格确认及日常管理。金华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市核对中心)负责协助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开展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所含人员如果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在办事窗口、浙里办、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申请人和相关关系人身份证提出申请,填写《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及家庭状况申报表》,并书面授权相关部门核查。
申请人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负责,如有欺骗、虚报、漏报、瞒报等行为的,申请无效。
(二)受理程序
市住保中心负责受理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和授权书的完整性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向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1.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采用民政救助对象认定结果信息。
2.其他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算以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出具的核对报告为依据。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有非在册对象的,经济状况核算方式按本条执行。
3.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数据明显异常或因故障不能出具核对报告的,由市住保中心通过申请人申报、社保和公积金数据按就高原则进行推算,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在校学生除外)无社保、公积金以及零收入对象,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推算。
市住保中心将相关核对情况移交市核对中心进行确认,市核对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移交至市住保中心。
(四)复审确认
市住保中心在收到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出具的核对报告或市核对中心出具的确认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住房保障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市住保中心确认保障资格,向申请对象送达《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确认告知书》。
保障对象须在《金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确认告知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办理相关事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保障。
(五)异议复核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对象,可申请复核。市住保中心、市核对中心负责复核。
(六)结果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与市住保中心签订《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合同》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