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4〕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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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衢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96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4〕7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及市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目标任务:“十二五”时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全市各地、各部门逐步推开,在完成制订制度、搭建平台和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机制和平台,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与全省同步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七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和运作,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目录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教育、就业、农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公益性岗位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全省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和“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制订具体实施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具体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 建立健全以程序规范、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查、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一体化流程。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针对不同特点的服务项目,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机制和合同类型,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原则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支付资金。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随同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应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无预算不得采购。
第十三条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建立集政策咨询、申报审批、日常监管、信息服务于一体,内容全面、方便快捷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购买目录、承接主体条件、采购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年度内因工作原因,确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按预算调整的相关手续办理。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其他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第七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保障与监督
第十六条 按照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