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嘉医保〔2021〕59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社会发展局,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做实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全面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统收统支,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0号)、《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委办发〔2021〕7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统一如下:
一、我市职工医保2022年度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维持现行规定缴费基数5520元不变,个人账户仍按现行标准计入,划账方式按各地现有规定执行。
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统一向定点零售药店开放。
三、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职)时,其职工医保不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