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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等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等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工信字〔2022〕65号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工信数据〔2022〕48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支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等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6日


青岛市支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等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和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工信数据〔2022〕4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青政字〔2021〕2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青政发〔2022〕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奖励项目和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奖补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有关奖补资金从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申报事项
第四条  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或互联网百强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得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首次进入(首次进入榜单)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电子信息企业100强榜单或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青岛市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奖励资金申请表;
2.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证明文件;
3.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时限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四)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6712。
第五条  2022年对符合要求、辐射带动性较好的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给予每个最高200万元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发展。其中,对首次认定(首次进入认定名单)的省级示范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和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奖补。按就高不重复、晋级补差(从成长型晋级到示范型数字经济园区的,实行补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原则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省级示范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和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的园区运营机构。
(二)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认定文件奖补)。
(三)其他事项
1.对2022年1月1日前认定的省级示范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和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继续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青政办字[2020]5号),分期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00万元奖补。其中,建设期为三年,每年度进行阶段性绩效评估,通过第二年中期考核、第三年终期验收后,分别拨付50%的奖补资金。
2.园区(试点)建设期为2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安排,组织园区的申报评定工作,并对认定的园区(试点)开展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含园区建设成效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通过评估的园区(试点)视为创建省级数字经济园区成功,授予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称号(示范型、成长型)。各区、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要求开展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建设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目标全周期跟踪问效。
3.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工信数据〔2022〕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