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技术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农业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农人发〔2020〕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1〕1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适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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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技术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农业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28日
浙江省农业技术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中青年人才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领域的骨干力量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
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 号)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为从事农艺、畜牧、兽医等领域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农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业技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的依据。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一)农艺:指农作物品种选育示范推广、农作物栽培技术试验示范推广、休闲观光农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开发应用、农药监测评估管理、土壤改良、肥料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工作。
(二)畜牧:指畜禽繁育、饲养管理、品种选育保护与推广、优质饲料(饲草)推广、畜禽养殖场(企业)经营管理等工作。
(三)兽医:指畜禽疫病防疫检疫、动物诊疗、实验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动物卫生监督、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等工作。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和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申报对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级职务满2年。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
(三)按本评价条件所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达到规定分值,并经两位同行担任农业高级技术职务专家推荐(每名推荐专家每年最多可推荐 2 名申报人员,并对推荐行为负责),填写《专家推荐表》。自评分规定分值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
(四)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6年以上,在技术示范、带动农户增收方面取得较好成绩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中级职务满2年。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中级职务满5年。
(三)按本评价条件所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达到规定分值,并经两位同行知名正高级农业专家推荐(每名推荐专家每年最多可推荐 2 名申报人员,并对推荐行为负责),填写《专家推荐表》。自评分规定分值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
(四)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10年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专业技术人员,在带动区域产业发展、科技进步、农户增收,支撑农业龙头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全省农业相关领域有较高知名度,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培育新品种的播种面积(饲养量)在占比同一类品种生产面积(饲养量)20%以上或产值达到5000万以上,或主持推广的新技术、新模式达到20万亩或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等;
2.主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重大农业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等科技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农业科技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或主持获得国家级(省级)审(认)定的新品(良)种或主持研发的重大新技术、新产品1项(2项);
3.获得本专业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排名前5,简称5,下同)或部级农业科技成果一等奖(7)、二等奖(5)、三等奖(3)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3)、二等奖(1)、三等奖(1,两项);
4.主持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就,或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省级以上政府或国家级部门表彰;或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省级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五)取得下列标志性业绩之一的,可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
1.主要参与(主持)完成国家级(省级)重大农业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等科技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
2.获得本专业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或部级农业科技成果一等奖(3)、二等奖(1);
3.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或主持制定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2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3项以上。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对象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对象应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八条 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的,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事业单位需要在有岗位空缺情况下进行: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 3 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博士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
(三)博士后农业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助理级职称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或条件2必须符合一条。
1.参与完成本级以上部门的农业科技项目1项以上;
2.获县级以上农业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
3.参与制定标准1项以上;
4.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农业类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5.获省级以上审(认)定的新品(良)种或参与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
6.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得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三等奖以上,或获得“浙江农业技术能手”称号、技师职业资格,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
7.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一定成就,或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农业农村改革等工作中做出一定贡献,受到县(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
(四)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论文或著作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本人参与撰写3部以上。
第十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或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具有一定的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助理级职称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从事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必须符合。
1.在从事领域技术当地领先,在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作出一定贡献,或带动区域农民较好增收,或主要支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成为市级示范性主体;
2.参与完成县级以上部门的农业科技项目1项以上;
3.获县级以上农业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
4.参与制定标准1项以上,或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农业类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5.获省级以上审(认)定的新品(良)种或参与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
6.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得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三等奖以上,或获得“浙江农业技术能手”称号、技师职业资格,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
7.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一定成就,或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农业农村改革等工作中做出一定贡献,受到县(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
第四章 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资格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农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农业技术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跟踪农业技术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新技术开发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或条件2必须符合一条。
1.主要参与完成上级部门(本级以上政府)的农业种植等领域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本级以上部门的农业种植等领域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农业种植领域科技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7)、二等奖(5)、三等奖(3),或市级农业丰收一等奖(3)、二等奖(1)、三等奖(1,两项);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获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7)、三等奖(5),或县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
3.主要参与育成作物优良品种1个以上,并通过省级以上审(认)定;或引进优质、高产、绿色新品种2个以上,已成为当地的主导品种,年推广面积占当地同类型作物种植面积的20%以上,增产增效显著;
4.主要参与研究制定和示范推广种植业新技术2项以上,推广效益比原有技术提高10%以上,并在当地大面积推广应用;或主要参与制定的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绿色发展、农产品质量认定等规划、技术方案等被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采纳实施,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农产品质量认定比率提高10%以上。
5.参与制定国家标准(5)、行业标准(4)、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3)1项,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1项,或主持制定其他标准3项以上;或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1项,或主持获得实用新型专利3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
6.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较好成就,在重大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并受到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
7.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全国农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浙江金蓝领”等称号、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一等奖,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
(四)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论文或著作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主持编制的专题调研报告、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实施方案等被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印发、采纳、组织实施,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过规定程序认定通过的视同论文各1篇以上;
4.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
第十二条 从事畜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畜牧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跟踪畜牧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新技术开发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解决畜牧业生产中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或条件2必须符合一条。
1.主要参与完成上级部门(本级以上政府)的畜牧领域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本级以上部门的畜牧领域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畜牧领域科技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7)、二等奖(5)、三等奖(3),或市级农业丰收一等奖(3)、二等奖(1)、三等奖(1,两项);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获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7)、三等奖(5),或县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
3.主要参加研制新型环保饲料(添加剂)品种2个以上、或引进研制应用饲草品种及配套技术2个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主要参与完成1个以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并通过验收;
5.参与制定国家标准(5)、行业标准(4)、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3)1项,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1项,或主持制定其他标准3项以上;或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1项,或主持获得实用新型专利3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
6.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全国农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浙江金蓝领”等称号、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一等奖,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或在负责当地畜禽生产、品种培育、保种与利用、优良品种推广或畜禽场生产经营工作中成绩显著,受到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
(四)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论文或著作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主持编制的专题调研报告、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实施方案等被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印发、采纳、组织实施,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过规定程序认定通过的视同论文各1篇以上;
4.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
第十三条 从事兽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兽医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跟踪兽医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新技术开发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解决动物疫病防控、动物诊疗、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生物安全、细菌耐药性监测等涉及公共卫生安全中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或条件2必须符合一条。
1.主要参与完成上级部门(本级以上政府)的兽医领域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本级以上部门的兽医领域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兽医领域科技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7)、二等奖(5)、三等奖(3),或市级农业丰收一等奖(3)、二等奖(1)、三等奖(1,两项);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获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7)、三等奖(5),或县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
3.主要参与完成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配套技术2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完成疫病防控配套技术(规范)2项以上;
4.主要参加研制新兽药或新饲料添加剂工作,且研制产品获国家级新兽药证书或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在生产运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参与制定国家标准(5)、行业标准(4)、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3)1项,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1项,或主持制定其他标准3项以上;或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1项,或主持获得实用新型专利3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
6.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全国农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浙江金蓝领”等称号、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一等奖,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
(四)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论文或著作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主持编制的专题调研报告、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实施方案等被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印发、采纳、组织实施,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过规定程序认定通过的视同论文各1篇以上;
4.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
第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或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有较强的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必须符合。
1.在从事领域技术全省领先,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贡献突出,或带动区域农民增收显著,或主要支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成为全省示范性主体;
2.主要参与完成市级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农业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县级以上部门的农业科技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3.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7)、三等奖(5),或县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
4.参与制定国家标准(5)、行业标准(4)、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3)1项,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1项,或主持制定其他标准3项以上;或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1项,或主持获得实用新型专利3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
5.获得国家级审(认)定的新品(良)种或主要参与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或主持获得省级审(认)定的新品(良)种或主持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
6.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全国农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浙江金蓝领”等称号、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一等奖,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或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较好成就,或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转评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机关分流人员申报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其中有一个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为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有足够证明力的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农业技术专业包括:农学、园艺、畜牧、兽医、植物保护、土肥、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
(二)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包括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市级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包括省农业丰收奖、省农业农村厅技术进步奖;县局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县级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包括市农业丰收奖。经国家政府部门批准的社会团体的科技奖励,须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或科技部门注册审批的文件。
(三)国家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国家科技部门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省部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省科技部门或国家级部门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市厅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市科技部门或省级部门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县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县科技部门或市级部门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
(四)“获奖(得)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得奖项各等级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五)“主持”是指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六)“主要参与”是指项目、课题排名前3者、专项(专业、专题)负责人,或项目、课题的次级子项目、子课题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七)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八)本评价条件中所称的“年”均为周年。
第十九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文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0年 12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农业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中青年人才在农业工程技术推广应用领域的骨干力量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
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 号)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为从事农业工程、水产(渔业)工程等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农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一)农业工程:指农机装备技术研发、农机试验鉴定、农机化技术推广、农机监理、农业农村环境工程、农村能源管理和技术推广、农业农村信息管理等工作。
(二)水产(渔业)工程:指水产技术研发与应用、水产技术推广与服务、水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水生动物营养饲料、渔业资源养护等工作。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农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申报对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工程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申报农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农业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农业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按本评价条件所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达到规定分值,并经两位同行担任农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家推荐(每名推荐专家每年最多可推荐 2 名申报人员,并对推荐行为负责),填写《专家推荐表》。自评分规定分值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
(四)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6年以上,在技术示范、带动水产养殖户增收方面取得较好成绩的水产养殖经营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申报农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农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农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按本评价条件所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达到规定分值,并经两位同行知名正高级农业专家推荐(每名推荐专家每年最多可推荐 2 名申报人员,并对推荐行为负责),填写《专家推荐表》。自评分规定分值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
(四)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在农业工程技术领域从事生产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10年以上的水产养殖经营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带动区域产业发展、科技进步,支撑农业龙头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全省本领域有较高知名度,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培育新品种的饲养量(面积)在占比同一类品种饲养量(面积)20%以上或产值达到5000万以上,或主持推广的新技术、新模式达到20万亩或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等;
2.主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重大农业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等科技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农业科技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或主持获得国家级(省级)审(认)定的新品(良)种或主持研发的重大新技术、新品种1项(2项);
3.获得本专业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排名前5,简称5,下同)或部级农业科技成果一等奖(7)、二等奖(5)、三等奖(3)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3)、二等奖(1)、三等奖(1,两项);
4.主持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在农业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就,或在重大水产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省级以上政府或国家级部门表彰;或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省级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五)取得下列标志性业绩之一的,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主要参与(主持)完成国家级(省级)重大农业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等科技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
2.获得本专业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或部级农业科技成果一等奖(3)、二等奖(1);
3.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或主持制定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2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3项以上。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对象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对象应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八条 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的,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事业单位需要在有岗位空缺情况下进行: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 3 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农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博士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农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三)博士后工程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农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农业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助理工程师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或条件2必须符合一条。
1.参与完成本级以上部门的农业科技项目1项以上;
2.获县级以上农业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
3.参与制定标准1项以上;
4.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农业类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5.获审(认)定的新品(良)种或参与研发的新技术、新模式1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完成当地2种以上主推品种或2项以上的主推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
6.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得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三等奖以上,或获得“浙江农业技术能手”称号、技师职业资格,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
7.在农业工程技术领域做出一定成就,或在重大水产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处置等工作中做出一定贡献,受到县(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
(四)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论文或著作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本人参与撰写3部以上。
第十条 水产(渔业)养殖经营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水产(渔业)养殖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或以养殖、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具有一定的现代渔业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助理工程师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从事水产(渔业)养殖经营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必须符合。
1.在水产(渔业)领域技术当地领先,在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作出一定贡献,或带动区域农民较好增收,或主要支撑养殖经营主体成为市级示范性主体;
2.参与完成县级以上部门的农业科技项目1项以上;
3.获县级以上农业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
4.参与制定标准1项以上,或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农业类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5.获省级以上审(认)定的新品(良)种或参与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
6.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得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三等奖以上,或获得“浙江农业技术能手”称号、技师职业资格,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
7.在农业工程技术领域做出一定成就,在重大水产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水产品质量安全处置等工作中做出一定贡献,受到县(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
第四章 农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新技术开发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的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担任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或条件2必须符合一条。
1.主要参与完成上级部门(本级以上政府)的本领域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本级以上部门的本领域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本领域科技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7)、二等奖(5)、三等奖(3),或市级农业丰收一等奖(3)、二等奖(1)、三等奖(1,两项);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获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7)、三等奖(5),或县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
3.主要参与完成100万元以上或全省系统覆盖面达到90%以上的行业技术改造、试验鉴定、科技信息等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1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果和经济效益;
4、主要参与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新技术、新机具1项以上;
5.参与制定国家标准(5)、行业标准(4)、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3)1项,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1项,或主持制定其他标准3项以上;或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1项,或主持获得实用新型专利3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
6.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全国农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浙江金蓝领”等称号、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一等奖,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或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较好成就,在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
(四) 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论文或著作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3.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
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渔业)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水产(渔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跟踪水产(渔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能独立牵头承担新技术研发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解决渔业生产中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的关键性与瓶颈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担任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或条件2必须符合一条。
1.主要参与完成上级部门(本级以上政府)的水产(渔业)领域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本级以上部门的水产(渔业)领域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水产(渔业)领域科技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7)、二等奖(5)、三等奖(3),或市级农业丰收一等奖(3)、二等奖(1)、三等奖(1,两项);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获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7)、三等奖(5),或县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
3.参与选育水产新品种(5)1个以上并获得国家级审定;
4.参与制定国家标准(5)、行业标准(4)、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3)1项,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1项,或主持制定其他标准3项以上;或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1项,或主持获得实用新型专利3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
5.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全国农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浙江金蓝领”等称号、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一等奖,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或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较好成就,在重大水产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水产品质量安全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
(四)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论文或著作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3.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
第十三条 水产(渔业)养殖经营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水产(渔业)养殖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或以养殖、经营或服务为主要职业,具有较强的现代养殖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担任本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必须符合。
1.在水产(渔业)领域技术全省领先,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贡献突出,或带动区域养殖户增收显著,或主要支撑养殖经营主体成为全省示范性主体;
2.主要参与完成市级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农业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县级以上部门的农业科技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3.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7)、三等奖(5),或县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
4.参与制定国家标准(5)、行业标准(4)、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3)1项,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1项,或主持制定其他标准3项以上;或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1项,或主持获得实用新型专利3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
5.获得国家级审(认)定的新品(良)种或主要参与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或主持获得省级审(认)定的新品(良)种或主持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
6.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全国农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浙江金蓝领”等称号、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一等奖,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或在农业工程技术领域做出较好成就,或在重大水产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转评农业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机关分流人员申报农业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其中有一个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为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有足够证明力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农业工程专业包括:农业机械化、农业环境工程、农村能源、水产(渔业)、农业信息管理等。
(二)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包括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市级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包括省农业丰收奖、省农业农村厅技术进步奖;县局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县级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包括市农业丰收奖。经国家政府部门批准的社会团体的科技奖励,须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或科技部门注册审批的文件。
(三)国家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国家科技部门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省部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省科技部门或国家级部门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市厅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市科技部门或省级部门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县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县科技部门或市级部门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
(四)“获奖(得)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得奖项各等级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五)“主持”是指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六)“主要参与”是指项目、课题排名前3者、专项(专业、专题)负责人,或项目、课题的次级子项目、子课题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七)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八)本评价条件中所称的“年”均为周年。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文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农业技术(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家推荐表
被推荐人
|
|
工作单位
|
|
推荐人
|
|
工作单位及职称
|
|
手机号码
|
|
推荐理由
|
推荐人(签名):
年 月 日
|
浙江省农业(工程)中级、副高级职称评审量化评分表
|
姓名
|
|
单位
|
|
评审专家
|
|
|
赋值
|
项目
|
评分等级及参考分值
|
项数
|
分数
|
一、技术能力素质15分
|
1、任职年限(3分)
|
20年及以上
|
15-19年
|
10-14年
|
7-9年
|
中级5-6年
|
助理4-6年
|
/
|
3.0
|
3
|
2.5
|
2
|
1.5
|
1
|
1
|
2、专业工作年限(3分)
|
25年及以上
|
20年及以上
|
15-19年
|
10-14年
|
助理4-9年
|
/
|
3.0
|
3
|
2.5
|
2
|
1.5
|
1
|
3、学历学位(2.5分)
|
博士
|
硕士或研究生
|
本科
|
|
/
|
2.5
|
2.5
|
2
|
1.5
|
|
4、技术专家(4n)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2
|
5.0
|
政府
|
4
|
3.5
|
3
|
2.5
|
部门
|
3.5
|
3
|
2.5
|
2
|
5、年度考核(1.5分)
|
|
3年优秀
|
2年优秀
|
1年优秀
|
/
|
1.5
|
|
1.5
|
1
|
0.5
|
二、业绩水平及实际贡献35分
|
6、科研推广项目(15n)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县级
|
3
|
|
28.0
|
15-10
|
10-6
|
6-4
|
4-3
|
7、制定标准(7n)
|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省级地方标准、全国性(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
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
|
其他标准
|
2
|
|
7
|
6
|
5
|
4
|
2
|
8、专利(5n)
|
国家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
软件著作权
|
|
2
|
|
5
|
2
|
1.5
|
|
9、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10n)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其他
|
2
|
|
10-6
|
6-4
|
4-3
|
2
|
10、技术工作荣誉(3n)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2
|
5.0
|
政府
|
3
|
2.5
|
2
|
1.5
|
部门
|
2.5
|
2
|
1.5
|
1
|
11、培养人才(2分)
|
良好
|
一般
|
/
|
2.0
|
2
|
1
|
三、获奖情况25分
|
12、科技奖励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3
|
3
|
|
25.0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政府
|
25
|
20
|
16
|
16
|
13
|
11
|
11
|
8
|
6
|
6
|
5
|
4
|
部门
|
15
|
12
|
10
|
10
|
7
|
5
|
5
|
4
|
3
|
4
|
3
|
2
|
13、技能奖励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3
|
|
13
|
11
|
9
|
9
|
7
|
5
|
5
|
4
|
3
|
4
|
3
|
2
|
四、论文论著25分
|
14
|
论文
|
SCI、EI、ISR、国内一级期刊
|
中文核心期刊
|
其他CN、ISSN刊号的刊物
|
视同论文
|
5
|
5
|
|
25.0
|
5
|
4
|
2
|
1.5
|
著作、译著
|
一级出版社主编
|
一级出版社副主编、其他出版社主编
|
其他出版社副主编
|
参编
|
2
|
|
5
|
4
|
3
|
1
|
小计
|
/
|
100.0
|
五、附加分15分
|
15、专家综合评价(6分)
|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
/
|
6.0
|
6-5
|
4-3
|
2-1
|
|
16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方面取得较好成绩4分
|
25年及以上
|
20-24年
|
15-19年
|
10-14年
|
/
|
4.0
|
乡级
|
4
|
3
|
2
|
1
|
县级
|
3
|
2
|
1
|
0.5
|
17、荣誉称号(5分)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1
|
5.0
|
劳动模范
|
5
|
4
|
3
|
2
|
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
|
4
|
3
|
2
|
1
|
合计
|
/
|
115.0
|
注:本表各项量化指标供参考,专业组评审时,以专家量化评审分数为准。
|
浙江省农业技术(工程)中级、副高级职称
评审量化指标说明
一、技术能力素质
1、任职年限:指担任相应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年限须足年计算,下同)。
2、专业工作年限:指从事涉农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
3、学历学位:以最高一项计分。
4、技术专家:指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权威学术机构发文或颁发聘书的专家,包括首席专家、行业技术团队专家、各级政府培养的人才等。农业农村部聘任专家、省级政府计划人才计4分;省(厅)级首席、学术委员会委员计3.5分;省技术团队专家、省农业技术带头人、市计划人才等计3分;厅“新禾计划”人才和全国农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浙江金蓝领、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一等奖、高级技师、浙江首席技师、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计2分。以取得最高2项计分,合计不超过5分。
5、年度考核:以近三年单位专业技术考核结果为依据,一个年度优秀计0.5分,最高可计1.5分。
二、业绩水平及实际贡献
6、科技推广项目:以申报对象参与完成的同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的农业项目计分(如省级申报对象参加市县级项目不计分,以此类推)。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横向)项目以单位实际到帐经费金额500、300、100、50、20万以上分别按10、8、6、4、2分计算。实施项目一年以上,但未结题的可按最高50%计分(可参照科技项目级别分类表)。以取得最高3项计分。
以能证明项目来源、起止年限、项目资金额度、本人排名和项目验收意见(或结题证书、成果登记证书)等材料为依据。
7、标准:以发布标准的封面页、前言、正文首页为依据。以申报对象作为起草人制定的标准计分,修订标准降低一个等级计分。县级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市(县)团体标准计入其他标准。以取得最高2项计分。
8、专利:以专利证书为依据,申报阶段的专利不计分。以取得最高2项计分。
9、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以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审(认)定、登记的新品(良)种或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证书等为依据计分。其中新产品国家一、二、三类分别按10、8、6分计算,省一、二、三类分别按6、5、4分计算。以取得最高2项计分。
第6—9合计分数不超过28分。6—9和12项计分规则如下:排名第1者按实际情况计分,排名第二、三、四、五者分别按照排名第1者的0.8、0.7、0.6、0.5倍计分,排名第六及以后者按照排名第1者的0.4倍计分。
10、技术工作荣誉:指在农业农村领域做出突出成就,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表彰,包括省级金牛奖、最美浙江人系列、优秀科技特派员、农业农村系统先进技术工作者等。以证书或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为依据,以最高2项计分,合计不超过5分。
11、培养人才:指申报对象针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的技术培训、实地指导等情况,浙江农艺师学院创业导师等可计2分。
科技项目级别分类表
级别
|
项目来源
|
分值
|
一、国家级项目
|
1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大、重点、杰青)、863计划等
|
15
|
2
|
国家重点研发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探索、联合基金、学术交流)等
|
12
|
3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
10
|
二、省部级项目
|
4
|
省级重点研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大、重点、杰青)、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专项等
|
10
|
5
|
农业农村部国家产业技术体系项目、部重大技术协同推广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青年、学术交流)、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省级科技一般项目等
|
8
|
6
|
省农业新品种选育子课题、省“三农六方”科技协作项目、省农业产业技术团队项目、省科技特派员项目等
|
6
|
三、市厅级项目
|
7
|
市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等
|
8
|
8
|
市级农业攻关项目 、市级科技课题、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科技推广项目等
|
6
|
9
|
市科技特派员项目、市公益性科技项目、市种子种苗项目、厅级其他竞争性项目、其他厅局级一般项目等
|
5
|
四、县级项目
|
10
|
县级科技项目等
|
4
|
11
|
省(百村)引智项目、国家外专局引智项目、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项目、县级其他农业项目等
|
3
|
三、获奖情况
科技奖励和技能奖励以最高3项计分,同一项目、职业(工种)获奖以最高项计分,合计不超过25分。
12、科技奖励:指申报对象为同级以上政府或上级部门颁发的科技奖项的完成者。
各级农业丰收奖为部门奖励。科技成果奖项中均不含二级证书。以申报对象获得的科技成果的最高3项计分,合计不超过30分。
《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明确:对获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视同于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主要完成者;对获得省农业科技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视同于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主要完成者。
《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明确: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人员在省范围内参照享受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人员的其他同等待遇。
《浙江省农业厅科技奖励办法》( 浙农科发〔2012〕16号)明确:省推广贡献奖相当于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农办科〔2013〕2号)明确:获奖人员在晋升职称、职务、评选先进时,贡献奖和合作奖均按丰收奖一等奖对待。
13 、技能奖励以各级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四、论文论著
14、论文论著以申报对象第一作者的代表论文、视同论文和著作、译著得分高的5篇(部)计分,其中视同论文不超过3篇,著作、译著不超过2部(参照附件)。其他比较公认但未列入目录的,申报对象需在申报时提供期刊分类证明,再由评审专家现场确定。
论文不含录用通知、增刊发表的及非正式出版的学术年会论文集、内部刊物等的论文。
五、附加分
15、专家综合评价:指评审专家对申报对象的突出业绩成果等作出的综合性评价,在农业技术创新推广中有重大突出贡献的申报对象可计分。如主持获省部(市厅)级科技成果三(一)等奖以上、主持培育新品种的播种面积(饲养量)占比同一类品种生产面积(饲养量)20%以上或产值达到5000万以上,主持推广的新技术、新模式达到20万亩或产值达到5000万以上,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等可得最高分。市县评审对象在科技进步、农技推广和服务企业方面有类似标志性成果的可酌情赋分。无突出成果的则该项不得分。
16、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方面取得较好成绩:以现在县乡工作的申报对象的县乡基层工作年限、取得的工作业绩等因素综合考虑计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视作乡级技术人员。科技特派员、农村指导员、2年以上基层挂职经历人员可酌情赋分。
17、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以获奖证书为依据的最高1项计分。
部分涉农专业国内一级学术期刊名录
|
序号
|
刊物名
|
序号
|
刊物名
|
1
|
蚕业科学
|
32
|
应用生态学报
|
2
|
茶叶科学
|
33
|
园艺学报
|
3
|
动物营养学报
|
34
|
浙江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4
|
果树学报(原:果树科学)
|
35
|
浙江大学学报(工学版)
|
5
|
海洋工程
|
36
|
浙江大学学报(英文版.A)
|
6
|
海洋学报
|
37
|
浙江大学学报(英文版.B)
|
7
|
海洋与湖沼
|
38
|
浙江大学学报(英文版.C)
|
8
|
核农学报
|
39
|
植物保护学报
|
9
|
环境科学
|
40
|
植物病理学报
|
10
|
环境科学学报
|
41
|
植物分类学报
|
11
|
机械工程学报
|
42
|
植物生理与分子生物学学报(原:植物生理学报)
|
12
|
菌物学报(原:菌物系统)
|
43
|
植物生态学报
|
13
|
昆虫分类学报
|
44
|
植物学报
|
14
|
昆虫学报
|
45
|
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
|
15
|
麦类作物学报
|
46
|
中草药
|
16
|
棉花学报
|
47
|
中国环境科学
|
17
|
农药学学报
|
48
|
中国机械工程
|
18
|
农业工程学报
|
49
|
中国粮油学报
|
19
|
农业机械学报
|
50
|
中国农村经济
|
20
|
农业经济问题
|
51
|
中国农业科学
|
21
|
农业生物技术学报
|
52
|
中国生物防治
|
22
|
生态学报
|
53
|
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报
|
23
|
生物工程学报
|
54
|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报
|
24
|
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学报
|
55
|
中国食品学报
|
25
|
生物物理学报
|
56
|
中国兽医学报
|
26
|
兽类学报
|
57
|
中国水稻科学
|
27
|
水产学报
|
58
|
中国土地科学
|
28
|
水生生物学报
|
59
|
中国畜牧杂志
|
29
|
水土保持学报
|
60
|
中国药学杂志
|
30
|
土壤学报
|
61
|
中国预防兽医学报
|
31
|
畜牧兽医学报
|
62
|
作物学报
|
部分涉农专业中文核心期刊名录
|
序号
|
学科分类
|
刊物名
|
1
|
农业经济
|
中国农村经济 、中国农村观察 、农业现代化研究、农业技术经济 、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农村经济、农业经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
|
化学
|
理化检验.化学分册
|
3
|
海洋学
|
海洋地质与第四纪地质、海洋通报、热带海洋学报、应用海洋学学报、海洋科学进展、 海洋科学、海洋学研究、海洋预报 、海洋科学、海洋湖沼通报
|
4
|
植物学
|
植物学生态学报、西北植物学报 、植物科学学报、植物资源与环境学报、植物研究 、广西植物、热带亚热带植物学报
|
5
|
动物学、人类学
|
动物学杂志 、应用昆虫学报、人类学学报、四川动物 、中国实验动物学报、野生动物学报
|
6
|
综合性农业科学、技术
|
浙江农业学报、江苏农业学报、浙江大学学报(农业与生命科学版)、浙江海洋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改名为:浙江海洋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
7
|
农业基础科学
|
土壤、土壤通报、中国生态农业学报、中国土壤与肥料、中国农业气象、中国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研究、水土保持通报
|
8
|
农业工程
|
灌溉排水学报、节水灌溉、排灌机械工程学报 、农机化研究、中国农机化学报
|
9
|
农学、农作物
|
玉米科学、中国油料作物学报、植物遗传资源学报、分子植物育种 、大豆科学、作物杂志、杂交水稻、花生学报、种子
|
10
|
植物保护
|
中国生物防治学报、植物保护 、农药、环境昆虫学报、植物检疫、中国植保导刊
|
11
|
园艺
|
中国蔬菜、北方园艺、食用菌学报、中国果树、中国食用菌、中国南方果树、热带作物学报、中国瓜菜
|
12
|
畜牧、动物医学
|
中国兽医科学、中国畜牧兽医、动物医学进展、中国动物传染病学报、畜牧与兽医、饲料工业、家畜生态学报、中国兽医杂志 、中国家禽、中国饲料 、饲料研究、黑龙江畜牧兽医
|
13
|
水产、渔业
|
中国水产科学、渔业科学进展、南方水产科学、海洋渔业、大连海洋大学学报、上海海洋大学学报、淡水渔业、水产科学、水生态学杂志、中国海洋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水产学杂志
|
部分国内一级出版社名录
|
序号
|
出版社名
|
序号
|
出版社名
|
1
|
科学出版社
|
26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2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27
|
海洋出版社
|
3
|
人民出版社
|
28
|
地质出版社
|
4
|
商务印书馆
|
29
|
化学工业出版社
|
5
|
机械工业出版社
|
30
|
军事科学出版社
|
6
|
电子工业出版社
|
31
|
气象出版社
|
7
|
中国农业出版社
|
32
|
外国文学出版社
|
8
|
经济科学出版社
|
33
|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
9
|
人民文学出版社
|
34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10
|
人民邮电出版社
|
35
|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
11
|
外文出版社
|
36
|
中国文学出版社
|
12
|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37
|
中国金融出版社
|
13
|
法律出版社
|
38
|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
14
|
航空工业出版社
|
39
|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
15
|
人民卫生出版社
|
40
|
中国统计出版社
|
16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41
|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
17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42
|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
18
|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
43
|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
19
|
中国电力出版社
|
44
|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
20
|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
45
|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
21
|
中国林业出版社
|
46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2
|
作家出版社
|
47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23
|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
48
|
浙江大学出版社
|
24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49
|
复旦大学出版社
|
25
|
中华书局
|
50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