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性家庭林场标准》的通知
浙林策〔2015〕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浙林防〔202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浙江省示范性家庭林场标准》已经2015年6月23日省林业厅第五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厅(章)
2015年7月7日
浙江省示范性家庭林场标准
为创新林业经营体制,大力支持培育家庭林场的发展壮大,切实增加林农收入,加快推进林业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全面实施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意见》(浙委发〔2014〕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家庭林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和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以林业生产经营为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或投入方向,具有一定林业集约化、规模化、商品化水平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登记为示范性家庭林场:
(一)家庭林场有固定场址且有合法的生产管理用房。
(二)经营林地有规范流转合同或林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林地流转期限20年(其中经济林10年)以上;已流转的,剩余流转期限应当在10年以上。
(三)家庭林场发起人(法定代表人)应为农户(本地或外地均可)或在林业领域自主创业的大学生。
(四)组建家庭林场的家庭成员应当是林场主要劳动力、直接参与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家庭成员从业人数不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