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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内友好城市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内友好城市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7〕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国内友好城市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国内友好城市工作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国内友好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与国内兄弟城市的合作交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宗旨
  (一)我市与国内城市缔结友好关系,开展合作交流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我市的国内友好城市工作应当贯彻国家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和东部率先发展的战略,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与友城一起,共同推进区域合作。
  (三)我市的国内友好城市工作以增进双方的了解和友谊,开展经济、科技、文化以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推动经济和社会共同发展为宗旨。
  二、友好城市关系的缔结
  (一)与我市缔结友好关系的国内城市应为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以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为主;在一省范围内,原则上只缔结一个友好城市。
  (二)拟与我市缔结友好关系的城市应具有一定的合作交流基础,即双方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具有较强的互补性,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三)缔结友好城市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