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政办发〔1998〕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暂时保留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0〕86号)规定,继续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有效期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逾期未作修改的自动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82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粮食局 省农业发展银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扩大粮食亏损挂账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8〕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和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 浙政〔1998〕1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清理范围是指国有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收购贷款。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已支付的上述贷款的利息,相应增加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纳入消化计划。各地要按照“实事求是、不重不漏、区别性质、分清责任”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地区粮食企业的各项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二、按照规定的分类方法,剔除重复因素,准确完整地核实计算各类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总额。
(一)粮食企业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均应在“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类中反映,凡已计入盈亏的,应从“经营亏损”类中剔除。
(二)粮食企业因主客观原因造成的财产净损失,不论是已计入盈亏还是尚待处理,均应在“财产损失”类中反映,其中因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净损失,应单列反映。“经营亏损”类中应剔除已计入盈亏的财产净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