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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政发〔2011〕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丽水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修改< 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人力社保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根据“统一制度、分级实施,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的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实施工伤保险市级风险调剂制度和统一的工伤保险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按原规定处理。

(二)统一费率政策

行政机关、参公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其他用人单位统一执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3〕222号)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计算缴纳办法按市、县(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和国家、省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以及费率浮动办法,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三)统一基金管理

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市、县(市、区)责任分担原则,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工伤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全市统一组织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程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仍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程序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执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县(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各自职能完成。全市执行统一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程,具体规程另行确定。

(五)统一待遇政策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具体待遇支付项目和标准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