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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失效】
浙政发〔2007〕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5年9月24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5〕100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17年9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全文失效。

渔港是沿海渔区十分重要的基础设施,既是沿海防灾减灾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渔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标准渔港建设,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和谐渔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渔港建设,渔港设施不断得到改善,服务能力不断得到提高,在防灾减灾、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渔业、致富渔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省属于易受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的省份,在近几年多次台风灾害中,暴露出了现有渔港港池面积偏小、标准偏低、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渔港已成为继千里标准海塘建成后沿海防灾减灾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渔港不仅具有为渔船提供避风停泊、渔货装卸、物资补给等直接服务功能,还具有带动加工贸易、休闲旅游业发展和促进渔区人口集聚、城镇建设等多重功能,是渔区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重要集散地。因此,加快标准渔港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渔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渔业的重要抓手,对于改善渔区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促进渔区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加快渔区二、三产业发展、促进渔民转产转业、提高渔民收入和推进渔区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沿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标准渔港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扎实推进标准渔港建设。
  二、明确标准渔港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以传统渔港的改造、扩容、升级为重点,以提高避风能力为核心,增加有效避风港池面积,进一步完善渔港配套设施,使护岸和码头达到五十年一遇、防波堤达到百年一遇的标准,三级及以上渔港普遍建立起渔船系泊、防碰撞、港区监控报警等装置和风力等级标志等。到2010年左右,基本建成一批大中小配置合理、布局科学、产权清晰、主体明确、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新型渔港,形成以国家中心渔港为龙头,一、二级渔港为骨干,三级渔港为基础,天然避风岙口为补充的标准渔港体系,力争达到全省95%以上海洋捕捞渔船能够就近安全避风的目标,为我省全面构建平安渔业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防灾减灾,服务渔民。渔港是渔民生命财产的保障线,也是渔区生产生活的服务线,各级政府必须把标准渔港建设作为构筑沿海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渔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渔港的防台抗灾能力,服务渔民,造福渔民。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沿海各地渔港资源条件、渔业经济发展现状和趋势,并与当地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合理利用港湾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
  三是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突出渔港的防台避风、防灾减灾功能,重点扶持大、中型标准渔港建设,适当兼顾综合型渔港和小渔港建设,重点建设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包括港池航道疏浚、道路、系泊、消防、监控、通讯、导航、测报及监管设施等,下同)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四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要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导,以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公共财政扶持建设的重点是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等公益性项目;渔需物资供应、船舶维修、水产品加工、批发市场等经营性服务设施应吸纳民间资本投入建设。
  三、切实做好标准渔港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一)明确规划编制主体和程序。渔港规划由省和县(市、区)两级编制。省级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和论证县(市、区)渔港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全省标准渔港规划,用于指导全省标准渔港建设工作。全省渔港规划按省级专项规划管理的要求,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有渔港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要由政府领导牵头成立规划编制工作小组,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要求在今年内完成。县(市、区)渔港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各市发改委会同海洋与渔业局根据省级有关部门渔港规划编制要求组织审查,经修改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省发改委、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二)科学论证,合理布局。标准渔港规划的编制,必须依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综合考虑各地自然条件、渔船数量、作业区域、风暴潮灾害、避风能力和避风习惯、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等要素,在全面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远近结合、区域统筹、功能互补”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
  (三)充分发挥规划的导向性、控制性作用。列入规划建设的渔港,必须按规划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经批准的项目文件施工建设,等级以上渔港必须按要求编制渔港及后方陆域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凡是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不予立项,省里不予补助。
  (四)认真做好与有关规划的衔接工作。标准渔港建设规划要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并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同时做好与港口总体规划、海塘建设规划、滩涂围垦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密切配合。
  四、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标准渔港建设
  (一)明确建设重点。标准渔港建设要突出重点,在功能定位上,以防台避风为主,日常锚泊为辅;在建设内容上,以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主,供冰、供油、装卸等配套设施建设为辅;在建设步骤上,优先安排地方建港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准备充分、配套资金落实的渔港项目。
  (二)规范建设程序。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做好渔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批和工程实施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工程设计科学严谨、投资概算合理、资金落实到位、工程质量达标。三级及以上渔港建设项目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列入省重点项目。
  (三)加强质量监管。严格执行渔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全面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五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省、市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渔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加大抽检力度,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必须严格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