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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委托配建项目接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委托配建项目接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12〕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公开出让地块政府委托配建项目的接收管理,及时规范地对政府委托配建项目进行验收结算,并交付使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接收单位

(一)用于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安置房及保障性住房,由市安居房管理处作为接收单位。

(二)用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安置房及农民公寓,由市征收办作为接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