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1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06年2月20日由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施行。该规定的颁布施行,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类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和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要求。《暂行规定》将适用范围界定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规范不足,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群众反映较集中的环境污染重点问题,新增设了部分纪律规范;改变过去重行政处罚轻行政处分的局面,对企业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也作出了规定,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推进我市“五大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暂行规定》贯彻好、落实好。
二、认真抓好《暂行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广泛深入地开展《暂行规定》的学习宣传活动。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更好地肩负起环境保护的职责。各级环保和监察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暂行规定》的学习和宣传,加深对贯彻执行《暂行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以《暂行规定》为指导,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相关部门要组织企业代表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增强履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