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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财建〔2017〕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动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预〔2015〕2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17年5月8日

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动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预〔2015〕2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是由市政府主导,并由市政府与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等共同出资设立,其宗旨是为了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以城市建设、交通、水利、旅游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任基金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基金办公室副主任,市财政局经建处负责基金办公室日常具体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

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市财政局授权丽水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金控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与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等合作组建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第六条 市金控公司负责收集和汇总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组建意向并进行筛选,草拟基金组建方案报基金办公室审议;按照基金办公室审议的基金组建方案,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报基金办公室审定;进行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基金投资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委托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管理公司的选定原则上由市金控公司、基金合作方共同推荐,并经基金办公室同意。



第三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主要投向丽水市本级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包括城市道路、交通、旅游、市政公用、环境保护、社会事业、保障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等项目,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