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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33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 浙政发〔2015〕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日

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 浙政发〔2015〕21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设置,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岗位目录见附件)。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置、适度控制、动态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和条件另行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就业目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就业困难人员数量、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规模、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岗位申报材料,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也可委托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招用。招用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应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及时报送人力社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汇总后应向社会公示。录用情况由人力社保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