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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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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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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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 £社会团体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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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册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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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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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与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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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 劳务派遣方式托管 |
受托用人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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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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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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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发岗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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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岗位名称 |
岗位类型 |
工作职责 |
工作地点 |
招用条件 |
可安置人数(人) |
招聘起止时间 |
工资待遇 |
是否 全日制 |
是否 临时性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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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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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岗位类型参考《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填写。
附件2
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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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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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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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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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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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填写到社区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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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地址 |
(填写到社区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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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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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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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编号 (经办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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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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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签订劳动合同 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二次安置 (是打√,否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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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 |
本人已知晓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规定,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已仔细阅读填表说明,不存在担任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等不符合上岗条件的情形。在岗期间相关信息变动时,将及时告知所在单位与原申请机构,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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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用工单位(盖章): (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需填写)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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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用人单位是指与拟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上岗协议)的单位。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栏填写按规定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岗人员退出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上岗协议)同时终止或解除:
(1)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
(2)领取营业证照,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3)担任村(社区)“两委”成员的;
(4)弄虚作假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
(5)《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附件3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用人单位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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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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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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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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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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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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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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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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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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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方式的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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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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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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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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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花名册(共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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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劳动合同 起止日期 |
岗位类型 (全/非全) |
本次补贴享受开始时间 |
本次补贴享受结束时间 |
本次补贴 享受月数 |
本次补贴期间应发工资总计 |
本次补贴期间单位缴纳社保总计 |
备注(离职、清退、死亡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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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用人单位是指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栏填写按规定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单位;
2.人员清退、离职、死亡等情况请在备注中一并注明。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开发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可按各地原有规定执行至政策享受期限届满。《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公益性岗位指导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62号)同时废止。
https://rlsbt.zj.gov.cn/art/2015/12/1/art_1229506668_23679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