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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财建〔2011〕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特制定《丽水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丽水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根据《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2006〕47号)、《丽水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办法》(丽政发〔2006〕65号)等规定,结合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筹集的,用于新建、改建、收购、回购市区拆迁安置房、农民公寓、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大学生公寓)等保障性住房资金。

第三条 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调度、审核、拨付实行规范管理,应切实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建设部门负责市区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销售和资金回笼,负责市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等住房的出租和租金收取。

市国土部门负责市区农民公寓住房销售和资金回笼。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投资及平衡方案的初步测算,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控制和分析报告,按期汇总编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对承建单位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竣工(结)决算工作,做好完工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办理。

第五条 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主要来源:

(一)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