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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政办〔2013〕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全文废止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包括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

  第四条  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必须符合我市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

  第五条  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应当根据用地面积结合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建筑物面积、建筑结构、建筑成新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土地置换、标准厂房调换和功能置换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工业用房规模较小的,原则上不实行土地置换,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二)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重置、搬迁、拆装的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

  (三)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七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四)项内容予以补偿。

  第八条  实行土地置换的,置换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原用地面积的1.2倍,并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属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牵头做好置换用地的供地工作。置换用地上的新工业用房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申请报批、建设。

  第九条  实行标准厂房调换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并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第十条  在房源许可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置换办公用房或者“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等。

  置换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等值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被征收工业用房内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确需报废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一次性补偿。

  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拆装费(含设备调试等费用),被征收人可选择根据货物运输、设备安装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也可选择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的一定比例确定。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的具体比例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根据货物运输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实行期房标准厂房调换或者土地置换的,搬迁费、拆装费计算两次,一次性支付。

  第十二条  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