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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7〕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市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市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市区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制度,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土地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台市委发〔2016〕1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审核、报批工作,协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黄岩分局、路桥分局以及市国土资源局集聚区分局、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区级分局”)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报批和完成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工作。
  市发改、经信、财政、规划、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用地报批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台州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项目进入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统一出让。

第二章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五条  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级分局提出预审申请。

审批类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核准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备案类建设项目在项目备案后提出建设项目预审申请。

第六条  台州市市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规定。

依法应当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审核工作,逐级上报审批。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和用地单位预审申请报告;

(二)审批类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需提供发改等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核准项目受理通知单》;备案类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备案表》;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可采用经设计单位盖章的摘要本)或核准申请报告;

(四)区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附图。

第八条  已经预审的项目,涉及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为3年。确需延期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级分局提出延期申请报告,并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集体土地征收

第十条  台州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由各区政府以及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级分局负责征收土地告知、确认、听证等工作的办理,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由区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公布《征收土地公告》,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市政府公布;由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公告,并根据用地批准情况和征地补偿协议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三)区级分局拟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名额,报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章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

第十二条  在台州市中心城区扩展边界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区政府、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安排,先行组织农用地转用及征收用地规模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核和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级分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以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方式组件,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涉及集聚区和开发区的,由集聚区分局和开发区分局直接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如涉及林地、水域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市国土资源局对上报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和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农民建房批次使用集体土地的,由区政府批准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章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第十五条  实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制度。建设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未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土地,原则上不得供应。

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坚持总量控制、结构合理的原则。

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各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发改、经信、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等部门,在科学预测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台州市市区范围内通过行政划拨、协议出让、行政划拨补办协议出让、集体土地使用等方式供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材料,向区级分局提出用地申请;

(二)实行有偿使用的,由区级分局委托地价评估,集体研究提出地价建议;

(三)区级分局拟订供地方案,报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地价、审核供地方案,经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四)市国土资源局对上报的供地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市区行政划拨的住宅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补办出让手续由市(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直接受理。

市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项目核准意见或项目备案表等立项材料;

(四)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用地红线图和总平面布置图;

(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台州市市区范围内所有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年度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出让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坐落位置、面积、用途、时间安排和其他条件等内容;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出让计划安排,委托地价评估,集体研究提出出让地块地价建议;

(三)市国土资源局拟订地块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台州市市区范围内工业用地及其他项目用地公开出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区政府拟定年度工业用地及其他项目用地出让计划;

(二)区级分局根据出让计划安排,委托地价评估,集体研究提出出让地块地价建议;

(三)区级分局拟订出让方案,报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地价、审核出让方案,经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四)市国土资源局对上报的出让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集聚区东部新区、开发区的年度出让计划需上报市政府批准,其余办理要求参照前款执行。

第二十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约定)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对设置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要求等附加条件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项目,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指定的主体应当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土地开发建设协议书》,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