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国资发〔20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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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企业:
《潍坊市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2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潍坊市国资委
2022年5月26日
潍坊市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 市属企业担保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主体明确、权责清晰。市属企业是提供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担保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市国资委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规范和指导市属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
(二)严格程序、审慎决策。市属企业要严格履行担保决策程序,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依法合规、规范运作。市属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完善担保管理制度,规范担保工作程序,确保担保行为合法规范、风险可控。
(四)分级管理、授权放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积极推进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由市属企业负责其实际控制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第二章 担保与反担保要求
第四条 市属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市属企业除外);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等)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市属企业的担保额度应当与自身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状况相匹配;为实际控制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对其享有的净资产。
市属企业为参股企业提供单项或累计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出资额(在参股企业享有的净资产低于其出资额的,以享有的净资产为限)。
上述担保事项,担保责任余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担保主体自身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额60%。
本办法实施前,因历史原因企业已经形成的存量担保额度超过上述条款规定的担保额度的,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降至规定的限额内。
第五条 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或有利于企业新旧动能转换、高质量发展;
(四)具有清偿债务能力;
(五)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
(七)最近1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
(八)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
(九)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下列企业和资产不得设定担保:
(一)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企业;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
(四)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七条 市属企业为实际控制企业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额度,为实现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等确需超规定额度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其他股东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为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的市属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必须同时提供反担保。上述反担保应依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八条 市属企业在被担保企业确定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担保职责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二)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担保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对市属企业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
(四)指导市属企业完善担保风险防范措施;
(五)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履行的担保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对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担保决策机构、决策程序等事项;
(二)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企业的担保管理制度,组织执行国家有关担保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按程序决策市属企业担保事项;按程序审批各级子企业的担保事项;
(四)建立担保业务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和清理;
(五)负责其实际控制企业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在半年和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企业担保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七)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履行的担保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以下对外担保事项经市属企业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后,向市国资委备案,担保数额较大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
(一)市属企业对外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或单笔担保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
(二)市属企业为完成市委、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确需超过第四条规定比例限制提供担保的。
第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担保事项无需履行市国资委备案程序,由市属企业直接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第四章 担保程序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明确担保业务管理部门,遵照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负责办理市属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的担保事项。
第十五条 被担保企业申请担保,须向担保企业提供本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