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发〔2006〕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5〕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剥离资产的监管,盘活剥离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和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剥离资产构成
剥离资产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市国资、市财政部门批准,从国有企事业单位整体资产中剥离的资产。它包括剥离土地、剥离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剥离资产。剥离资产属国有资产。
二、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原则
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剥离资产统一授权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总公司)负责管理,以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按照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原则,国有资产必须有偿使用的原则,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规范处置。
三、剥离资产处置方法
(一)剥离土地资产的处置
2006年1月1日开始,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外,剥离土地全部实行有偿使用。
1.现用途与城镇规划用途一致的剥离土地,原则上以出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