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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4〕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第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



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等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代收(划拨) 工会经费的范围

( 一)财政划拨范围: 财政预算内安排人员经费的机关、事 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 二)地税部门代收范围: 企业、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及非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

二、代收(划拨) 工会经费的方式及标准

( 一)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采取财政划 拨的方式,由市、县(市、区) 财政部门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 额的 0.8%分别划拨到市总工会和县(市、区) 总工会,其余 1.2% 分别划拨给各单位工会。

( 二)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以及非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按各单位全部职工工 资总额的 0.8%代收; 应由基层工会留用的 1.2%部分仍由各单位 直接拨给本单位工会。

( 三) 开业或者设立已满 1 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由地 税部门暂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0.8%代收建会筹备金; 开征筹 备金 1 年后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由地税部门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代收建会筹备金,待工会组织建立后再将收取的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1.2%返还给各单位工会。

( 四)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 口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