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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嘉政办发〔2019〕49号、嘉政办发〔2021〕5号、嘉政办发〔2021〕7号和嘉政办发〔2021〕15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嘉政办发〔2019〕49号、嘉政办发〔2021〕5号、嘉政办发〔2021〕7号和嘉政办发〔2021〕15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4〕2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办公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4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加快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7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21〕15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嘉政办发〔2019〕49号文件修改内容

(一)将第二部分第二自然段中的“禁止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形式对建筑物内部进行分割、销售和登记。可以分割销售(转让)的项目,分割销售部分最小产权单元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酒店、旅馆用房按宗地内相应建筑物整体销售(转让)和登记”修改为“禁止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形式对建筑物内部进行分割、销售和登记。除居住小区配套沿街商业以外,可以分割销售(转让)的项目,分割销售部分最小产权单元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酒店、旅馆用房按宗地内相应建筑物整体销售(转让)和登记”。

(二)将第五部分第二自然段中的“企业(产权人)名下拥有同幢房屋相连的多本不动产权证再次转让时,登记单元面积严格按照最小销售单元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予以控制”修改为“企业(产权人)名下拥有同幢房屋相连的多本不动产权证再次转让时,鼓励按照最小单元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合并转让登记”。

二、嘉政办发〔2021〕5号文件修改内容

(一)删去第二部分第三点第3小点“执行差别化用能机制”中的“对A类企业用气在现行价格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C、D类企业用气价格适当上浮,具体按工业企业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现行规定执行”。

(二)将第二部分第三点第4小点“执行差别化排污机制”中的“政府储备排污量优先保障A、B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需求,C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需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取得,D类企业不得新增排污权指标。实施差别化的租赁供给政策,A、B类企业可以在年度内申请短期排污权租赁,C、D类企业不得租赁排污权”修改为“政府储备排污权优先保障A、B类企业新增排污权需求,C、D类企业新增排污权需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取得。对A、B类企业兼并重组同行业内其他企业开通排污权过户的绿色通道”。

三、嘉政办发〔2021〕7号文件修改内容

(一)将第一部分第1点中的“每年择优选取不超过1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