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通知
浙建保发〔2022〕40号
发布时间: 2022-05-19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电力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落地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重要意义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是
国办发〔2021〕22号、
浙政办发〔2021〕59号文件明确的重要工作机制,是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要抓手。做好项目认定,有利于打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流程,为各类主体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提供重要依据;有利于将项目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规范管理,解决当前部分租赁住房监管缺失的问题,强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有利于落实金融、税费和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帮助建设运营单位有效降低成本,提高各类主体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二、明确认定范围
各地应对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新建类项目”),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存量住房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改建类项目”),以及已建成存量住房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转化类项目”),按程序进行项目认定并发放项目认定书。
目前,已经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拟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项目,均应发放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各地项目认定制度细化完善后,对于新建类、改建类项目,原则上应先取得项目认定书,再履行相关建设审批程序。
三、完善工作机制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由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发展改革、经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由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认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其中转化类项目认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各地应抓紧明确、细化、完善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工作流程、职责分工、办理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知晓度,支持引导各类项目建设运营主体提出项目认定申请(申请模板详见附件1)。要建立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及时受理项目认定申请,并尽快提交领导小组审查。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多部门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认定书模板详见附件2)。
利用新供应土地(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后,持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申请项目认定书,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直接出具项目认定书。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持不动产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项目认定书,领导小组组织多部门联合审查通过的,出具项目认定书。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发放后,需及时抄送税务、金融等管理部门以及水、电、气等市政公用单位,方便项目及时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门支持政策。
四、规范文本内容
项目认定书文本要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字样。要重点载明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土地来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项目规模、建设方式(新建、改建、转化等)、总投资、投资类型、资金来源、租金要求、运营管理模式等。要注明项目认定书的主要用途、支持政策等。
项目认定书文本实行全省统一编码,编码为15位数字代码,其中6位为各区编号(33****)、4位为年份、2位为月份、1位为建设类型(1为新建类、2为改建类、3为转化类)、2位为顺序(01开始编号)。各地正在发放或已经发放的项目认定书,可根据本通知明确的项目认定书模板、编号规则等重新发放。本通知印发后,各地应按照本通知明确的项目认定书模板、编号规则等发放项目认定书。
五、明确支持政策
项目认定书作为相关部门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用地、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