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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工商联络员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工商联络员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个〔2014〕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来源: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将《企业工商联络员确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



企业工商联络员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服务企业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保证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及时,有效,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工商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是指受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指定或委托为其办理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的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为本企业的联络员。企业指定或委托他人担任联络员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可以一并确认,方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与其联系、核实。

第三条  联络员的确认,由办理该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监管机构负责。

第四条  已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或者浙江省企业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的企业,应当以电子营业执照或者数字证书报送、公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