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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行〔2018〕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浙财行〔2019〕61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我省“36条办法”精神,规范出差人员伙食费缴纳,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发〔2014〕13号)、《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 浙财行〔2017〕29号)等,现就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会议、培训期间统一用餐及接待单位按《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4〕42号)规定安排的工作餐外,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用餐一般应当自行解决,以减少接待单位工作负担。

二、需由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提前告知伙食控制标准及结算凭据需求,并直接向伙食提供方(含饭店、农家乐、单位内部食堂等)支付伙食费。

三、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的,人均配餐标准不得超过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出差人员按实际用餐费用结算伙食费。食堂收取的伙食费作收入处理,统一在食堂账簿核算,同时做好业务台账登记。

四、在农家等地搭伙用餐且伙食成本无法核算的,人均配餐标准原则上按照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掌握;出差人员按配餐标准支付伙食费。

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