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24〕103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服务与管理水平,推进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对《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甬建发〔2017〕2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7日
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服务与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24〕1号)、《
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总部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和一般经纪机构。
第四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指导监管工作,具体由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承担。
区(县、市)、开发园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部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和一般经纪机构应当独立备案,取得备案证书。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机构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申报从业人员信息。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专业水平之一:
(一)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以下简称“经纪人证”);
(二)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以下简称“协理证”);
(三)通过宁波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业务技能测试。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等字样;
(三)持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专业水平证明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总部经纪机构需持有经纪人证的房地产从业人员不少于一人或者持协理证的不少于两人;
(四)开展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参照总部经纪机构备案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所需资料:
(一)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原件;
(二)营业执照电子证照(系统无法获取时,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或加盖公章复印件);
(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原件或加盖公章复印件;
(四)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