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试行)》和《台州市食品小作坊特定区域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台市监食生〔20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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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集聚区分局:
根据《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报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台州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试行)》和《台州市食品小作坊特定区域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4日
台州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试行)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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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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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的类别名称、品种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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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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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统一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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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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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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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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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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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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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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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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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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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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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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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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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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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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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膳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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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设定的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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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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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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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传统压榨工艺加工的菜籽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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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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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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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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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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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加工熟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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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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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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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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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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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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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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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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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冻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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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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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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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白酒(粮食等为原料经蒸煮、糖化发酵制成的白酒)、其他发酵酒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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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食品小作坊特定区域禁止生产加工食品
品种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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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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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类别、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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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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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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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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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制品、酒类【白酒(粮食等为原料经蒸煮、糖化发酵制成的白酒)、其他发酵酒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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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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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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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制品(豆腐皮、腐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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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试行)》和《台州市食品小作坊特定区域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解读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时间: 2018- 12- 06
《台州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试行)》和《台州市食品小作坊特定区域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禁止目录》),于2018年12月4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禁止目录》制定背景
根据《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三小一摊”)第七条规定,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在全省禁止目录上增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促进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管局自2017年6月启动《禁止目录》制定工作,经多方调研协调、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和各方协调,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传统习惯和饮食文化特点,制定《台州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试行)》,明确禁止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高风险食品,降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深化食品加工小作坊整规提升,引导、推动食品加工小作坊走规范发展、特色发展、品牌发展之路,进一步提高我市地产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群众安全、放心、方便消费。
二、《禁止目录》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3.《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浙食药监规〔2017〕4号)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禁止目录》适用范围和期限
台州市全市范围。
本《禁止目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禁止目录》主要内容
本《禁止目录》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全省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品种目录,第二部分为台州市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品种目录,第三部分为部分区域限制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品种目录。
第一部分说明:全省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品种目录共7种,分别乳制品、罐头、果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详见《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
第二部分说明:我市自行设定的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共8种,具体说明如下:
(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属于高风险产品,本应该列入负面清单。鉴于我市部分地区农村有采用压榨工艺加工菜籽油食用的风俗,加上近年乡村 “油菜花”旅游节油菜籽采收增多等因素,尊重当地饮食传统习惯,提升加工条件,加大对该工艺加工产品的风险评估,使得食品安全风险可控。因此允许食品小作坊采用压榨工艺加工油菜籽油。
(二)调味品:是指用于调和滋味和气味并且具有去膻、解腻、增香、增鲜等作用的产品,包括酱油、食醋、味精、酱类、调味料(调味油、液体调味料等)等产品。调味料目前市场竞争混乱,调味油、调味料酒等属于老百姓反响较大产品,也是我市近年重点整治产品,因此把这类产品列为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
(三)肉制品:肉制品属于高风险产品,但农贸市场中卤味熟食长期存在,腊肉和香肠在我市属于传统食品,在部分地区每年冬季有腌制的风俗,从近几年市场抽检和风险监测情况分析,此类产品的安全状况属于可控状态,全面取缔不现实,因此将这两类产品允许小作坊进行加工。
(四)饮料: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0.5%的制品。饮料市场产品供应充分,经过多年整治,消费者认可此类产品为取证产品,而且饮料产品已经处于产品升级阶段,对生产加工环境要求较高,不宜让小作坊生产加工。因此把这类产品列为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
(五)方便食品:指部分或完全熟制,不经烹调或仅需简单加热、冲调就能食用的食品。该类食品包括方便面、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米粉、方便豆花、方便湿面、麦片、黑芝麻糊等。此类产品对加工条件要求较高,因此把这类产品列为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
(六)冷冻饮品:包括以饮用水、乳品、甜味料、果品、豆品、食用油脂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香料、着色剂、稳定剂、乳化剂等,经配料、灭菌、凝冻、包装等工序而制成的产品。此类产品对加工条件要求较高,因此把这类产品列为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
(七)速冻食品:是指采用速冻工艺生产加工的产品,包括速冻面米食品、速冻调制食品和速冻其他食品。这种工艺对生产和仓储设备要求较高,因此把这类产品列为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
(八)酒类:酒类属于高风险产品,但鉴于天台、临海、仙居等部分县(市区)市民有喝当地土烧酒(属于固态法工艺)的传统习惯,要完全禁止该类小作坊生产非常困难。固态法白酒是指以粮食为原料,采用固态(或半固态)糖化、发酵、蒸馏,经陈酿、勾兑而成,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本品固有风格特征的白酒。
由于受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不允许新办白酒生产企业,传统小作坊经过改造提升也无法获得生产许可证,属于堵不住又疏不出去的产品。为此,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1号)的通知精神,借鉴省局意见和省内其他市的小作坊禁止目录,允许小作坊采用固态法加工白酒。
其他发酵酒是指以大米等为原料,加入糖化剂,经发酵制成的产品。主要产品有米酒、酒酿等。由于该类产品市场需求不大,消费者对产品新鲜度要求较高,我市各地有传统酿制习惯,因此将这两类产品允许小作坊进行生产加工。
第三部分说明:在特定区域限制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
(一)玉环:玉环市政府自2005年开展豆制品整治,将辖区内豆制品小作坊整合为3家取证企业。为了巩固整治成效,玉环市政府发函要求将豆制品列为小作坊禁止目录。同时玉环市政府认为土烧酒和米酒不属于当地传统食品,建议将这个产品列入当地禁止目录。鉴于“三小一摊”管理办法没有授权县级制定“禁止目录”,遵从当地政府管理模式,上述产品不允许小作坊在玉环区域生产加工。
(二)临海:临海市政府2012年对豆腐皮行业开展专项整治,要求辖区内生产豆腐皮和腐竹的小作坊必须取得生产许可方可开展营业。为巩固整治成效,临海市政府发函要求将豆腐皮和腐竹产品列入当地禁止目录。鉴于“三小一摊”管理办法没有授权县级制定“禁止目录”,遵从当地政府管理模式,上述产品不允许小作坊在临海区域生产加工。
其他说明:《禁止目录》中食品类别的分类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浙江省小作坊登记分类也是参照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从业者如果要生产“禁止目录”以外的产品,还应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的具体认定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具体认定条件为: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7人;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经登记后方可进行生产加工,且生产加工的条件应当符合
DB33/ 3009-2018《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不符合食品小作坊具体认定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加工。
在使用过程中,各级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消费者反映等情况,对各类食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出对《禁止目录》进行调整。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88518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