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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0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11〕8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加快发展我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重要性
“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是近年来顺应城乡居民消费新趋势而发展起来的,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游农家景、享农家乐”为主要内容,集休闲观光旅游、领略乡
村风情、体验农耕文明于一体的农村新兴产业。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有利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动高效生态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联动发展,促进农民就地就近转
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完善旅游产品的供给层次,丰富城乡居民的业余生活;有利于增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现代文明向农村传播,加速城乡经济社会融
合,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重要性,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发展
“农家乐”休闲旅游业。
二、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必须充分考虑区位、自然生态、民俗文化等条件以及投入能力、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等
因素,合法、合理地开发利用农村资源和特色优势产业功能,做到量力而行,适度开发,合理布局,稳步推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积极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和森林、海
岛、水库等自然景观休闲旅游项目,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门路,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与农村服务业的联动发展,延伸农业产业链。
(二)坚持服务“三农”、突出特色的原则。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必须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目标,依托农村自然生态、田园景观、海
岛风光、民俗文化、农林牧渔特色优势产业和农事活动,突出地方特色,开发适应城乡居民崇尚自然、向往田园生活以及求新、求特、求变消费需求的休闲旅游项目。
(三)坚持安全发展、规范经营的原则。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要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落实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业主、
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加强对“农家乐”经营主体的管理和引导,培育一批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农家乐”休闲旅游村(点),以点带面,不断提高全省“农家乐”
休闲旅游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四)坚持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重点支持发展以农民家庭为经营主体,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的“农
家乐”休闲旅游村;鼓励发展以企业法人为经营主体,依托各类农业园区和特色农产品基地的“农家乐”休闲旅游点;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建设一家一户农民办不了的休闲旅
游项目和配套产业,带动周边小规模“农家乐”的发展。
三、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工作措施
(一)科学制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规划。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县(市)域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资源
环境保护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合理布局、和谐发展”和“合理开发、永续利用、保护耕地”的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
规划。“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重点乡镇,可根据本县(市、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规划,编制本乡镇的实施计划。
(二)合理开发“农家乐”特色资源。要引导各地从当地独特的自然生态资源、民俗文化、产业特色、经济条件和市场需求等实际出发,按照三次产业整体推进、
协调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农业观光型、休闲度假型、民俗文化型和美味佳肴型“农家乐”,逐步形成“一村一品”、“一户一特”的发展格局。充分利用山区、平原、海
岛丰富的土特产资源、传统饮食和制作工艺等,大力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农家乐”休闲旅游商品,满足不同层次游客的消费需求。在一些资源条件较好、市场需求较旺、
资金和人才较充足的地区,要优先发展,使之成为本地区乡村旅游业的主打产品。
(三)规范经营管理。制定完善“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相关行业标准和运行规则,从经营场地、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