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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2014〕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有关个人、集体实施的行政奖励。

第三条行政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从严掌握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行政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奖励:

(一)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浙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浙江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三)在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务实、守信、崇学、向善”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建设文化强省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四)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平安浙江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五)在推进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美丽浙江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六)在加强浙江国防建设,促进浙江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七)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八)在其他领域作出突出成绩的。

奖励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行政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作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作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作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浙江省模范集体”“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浙江省杰出教师”等荣誉称号。

对功绩卓著,社会影响大、公认度高的个人,由省政府授予浙江省最高荣誉——“之江功勋”荣誉称号。“之江功勋”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  行政奖励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行政奖励审批的权限: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二等功,由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行政奖励审批的程序:

(一)行政奖励申报单位(部门)拟制行政奖励实施方案,并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

(二)申报单位(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申报行政奖励的意见。

(三)申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申报单位(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申报对象为企业的,申报单位应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安全生产和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四)申报单位(部门)将行政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在本单位(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进行公示。

(五)申报单位(部门)向审批机关报送行政奖励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对象的事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公示情况、奖励审批表。

申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应由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六)审批机关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奖励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由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奖励,原则上应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七)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浙江省模范集体”荣誉称号的审批,由省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