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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教〔201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6〕3号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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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科技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省自然科学基金使用绩效,我们制订了《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5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推进科技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省自然科学基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和省科技计划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是支持我省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中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以及学术交流等基础性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实施省自然科学基金,旨在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有效运用科学基金资助手段,发展我省基础研究事业,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科技强省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持续的科技与人才支撑。

  第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审定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省自然科学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共同审定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审议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初步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开展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方式

  第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宏观引导、自主申报、同行评议、平等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组织年度项目申请的集中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持项目类型包括:

  (一)一般项目:支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三)重点项目:支持科技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和优势学科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科学前沿或符合我省战略需求的重要领域取得突破;

  (四)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我省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吸引国内外优秀青年人才到我省工作,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五)学术交流项目:支持基础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国际合作、政策调研、统计分析等基础性工作。

  第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省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三十五周岁以下和欠发达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以及紧密结合我省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关键科学问题与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的申请项目。

  第七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单个项目财政支持额度最低不少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支持额度根据项目类型、研究难度、研究成本、绩效目标等因素分档次确定。

  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补助经费)一般采取一次性补助、分期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对项目补助经费总额度在20万元及以上的采用分期补助的方式,首期拨付5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50%;对项目补助经费总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研究项目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实行初审和二轮评审、全程公示与反馈制度。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时在省自然科学基金委门户网站上将申请项目、各阶段通过项目和拟资助项目的名称、申请人姓名、依托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根据专项实施的目标要求,提前1年在省自然科学基金委门户网站公布年度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通告,明确项目组织申报要求、截止时间和申报程序以及每年计划资助项目数。同时,公布各类项目申请指南。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采取自主申报、限额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依托单位及其科学技术人员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和提交项目申请、研究计划、结题报告等书面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各依托单位年度申请项目额度为各单位前三年获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数(不含学术交流项目数)的平均值乘以系数,且不得超过最高申报限额数。新注册依托单位和前三年未获得资助的依托单位,按限定额度申请。

  第十二条  各依托单位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年度申请通告公布的额度,组织年度申报工作,其中35周岁以下科研人员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申请量的40%。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基础研究条件的公益性机构。

  (二)申请人是正式受聘于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的在编在岗科学技术人员,且在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六个月。

  (三)申请项目应提出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申请人和项目组应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四)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知识创新、人才培养等基础研究成果指标提升明显。

  (五)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等方面情况良好。

  第十三条  对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申请项目,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项目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及项目组主要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申请通告和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及其项目组主要人员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超过规定数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