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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

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
(2022年7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开发

  第三章 培育与扶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规划与开发、培育与扶持、管理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和旅游纠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新发展、融合发展、生态优先、安全保障,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本市充分发挥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风貌、民俗文化、津味美食、现代都市等旅游资源优势,突出中西合璧、古今交融、河海交汇的特色,结合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区域商贸中心城市培育建设,推进全域旅游,促进文旅融合、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培育壮大天津特色旅游品牌,提升城市吸引力。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规划编制、资源普查、产业促进、宣传推广,指导和监督旅游经营活动,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及设施建设。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研究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促进诚信经营,开展行业交流和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市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共同维护旅游秩序,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本市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和数据共享机制。

  发挥京津冀旅游资源优势,统筹跨区域旅游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协同管理、互惠共赢,推动区域旅游协同发展。

第二章 规划与开发

  第十条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旅游资源丰富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和本区发展全域旅游的实际需要,结合地方旅游资源状况和特色,组织编制本区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编制长城、大运河、绿色生态屏障区等重点旅游资源和重大旅游项目专项规划,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意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合理预留旅游业发展空间。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健全旅游资源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适时补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开,推动旅游资源优化整合、开发利用和保护。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组织挖掘具有区域特色的红色文化、历史文化、地域文化、民俗文化等资源的旅游开发价值,推进小洋楼等旅游资源的盘活利用,推动以文塑旅、以旅彰文。

  第十四条 本市按照保护优先、强化传承的要求,推进长城、大运河等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差别化政策措施,推动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彰显特色。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等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红色旅游精品项目和路线,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基因传承。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名人故居、工商业遗址、老字号店铺、历史名校、历史风貌建筑等具有本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内涵的场所,开发文化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旅游与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和动漫游戏等各类文化产业相融合,发挥特色景区、街区资源优势,打造中小型、主题性、特色类的文化旅游演艺产品。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托湖泊、湿地、森林、绿色生态屏障等生态资源,开发生态体验、生态认知、生态教育等生态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港口、航运等优势,发展邮轮、游船、游艇等水上旅游。

  鼓励和支持开发海河观光、大运河沿线风貌游览、亲海旅游等水上旅游航线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依托国家海洋博物馆、航母主题公园等资源,开发海洋文化休闲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遗产、工业博物馆、现代工厂等工业文化特色资源,创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开发制造业认知和体验、工业科普、企业文化等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特色旅游资源,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区域商贸中心城市载体建设,打造商业与文化、旅游相融合的国际化地标商圈。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结合乡村资源、山地资源、森林资源、水域资源、地热资源、冰雪资源、中医药资源等,开发采摘体验、森林观光、山地度假、水域休闲、冰雪娱乐、温泉疗养、中医药康养、自驾游等旅游产品。

  第二十二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符合旅游发展规划。

  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对属于文物的旅游资源,应当依法加强保护,保障文物安全。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严格实施资源、生态保护措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第三章 培育与扶持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与其他产业互联互融,创新发展模式,培育全域旅游新业态。

  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改革重组、收购兼并等方式投资旅游业,促进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

  支持旅游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引导中小旅游企业向专业、精品、特色、创新方向发展,形成各类旅游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用于宣传城市旅游形象、建设旅游基础设施、提供旅游公共服务、组织重大旅游促进活动、扶持重大旅游项目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确立本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和推广主题,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渠道进行旅游宣传,扩大本市文化和旅游的品牌影响力。

  商务、体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在组织重大经贸、会展、体育等活动中,应当协同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进行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游客服务中心、景区道路、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和功能,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等便利化旅游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老年人、残疾人和母婴等群体的旅游舒适度。

  第二十八条 本市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绿道、特色街区等公共空间的休闲功能,拓展休闲旅游空间。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推进城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交通驿站等旅游休闲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快速交通网络,加强交通干线与重要旅游景区衔接,提升通行服务保障能力。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旅游高峰期间增加旅游公共交通班次,合理设置旅游客运车辆临时停靠区域。

  第三十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上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增补。

  设置的旅游指示标识应当位置科学、布局合理、指向清晰,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一条 本市推进智慧旅游公共服务模式创新。综合运用移动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整合旅游、交通、气象、测绘等信息,发布气象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道路通行、游客接待量等实时信息。

  推进旅游相关数据开放共享,支持和引导旅游经营者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开发沉浸式互动体验、虚拟展示、智慧导览、云旅游等数字化体验产品。

  提高旅游消费场所通信网络覆盖水平和支付方式的便捷度。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建设,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对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旅游区域,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

  第三十三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发展乡村旅游纳入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规划,加强乡村旅游道路、水电、网络、停车、指示标识、公共厕所和垃圾、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乡村旅游经营场地、接待设施、安全管理、自然灾害防治、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指导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建立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促进乡村旅游集约经营。

  第三十四条 本市按照市场主导、多元开发的原则,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团队参与民宿建设和经营,培育品质内涵丰富、具有区域特色的民宿品牌。

  第三十五条 本市鼓励利用城市夜间景观、商业设施、剧院书场、特色餐饮等优势要素,丰富夜游海河、夜赏津曲、夜品津味等消费体验,规划建设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提升夜间经济活跃度。

  第三十六条 本市鼓励利用具有天津特色的红色文化、历史文化、工业文化、商业文化、民俗文化、长城文化、运河文化等研学素材,创新开发研学旅游产品,开展研学旅游。

  第三十七条 本市鼓励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等专业科普活动场所开展以生物多样性保护、防震减灾、信息技术等为主题的科普旅游。

  第三十八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旅游领域科学研究和产品开发,培育发展旅游装备制造业。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新闻出版等部门制定扶持政策,支持研发、设计、生产具有天津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纪念品、工艺品、出版物、服饰、食品等旅游商品,丰富旅游商品供给。

  第三十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旅游志愿者开展旅游咨询、翻译接待、文明旅游引导、景区游览讲解和旅游应急救援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无偿服务。

  第四十条 本市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加强旅游专业学科建设,鼓励旅游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合作建设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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