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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函〔2019〕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规范工  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 促进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 根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第 363 号)、《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台政办发〔 2018〕 78 号),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指:

1.  工程设计变更;

2.  由非承包方因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 计变更;

3.  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4.  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5.  发包方要求的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6.  发包方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7.  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状况等不可预见因 素。

因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差错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根据合同 条款计算工程奖罚及人工、材料价格调整致使工程造价增减不 作为工程变更。

第四条  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 核小组)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核、审批管理。审核小组由 市发改委牵头, 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参与组成。 审核小组联合 审批时可根据情况邀请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 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  未超过投资概算的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审核、审批 制度。单项 100 万元以下(变更增加和变更减少绝对值相加,  下同) 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 并报发展改 革和财政部门备案。单项 100 万元(含) 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审核小组审批。单项 1000 万 元(含) 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审核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无 项目主管部门的, 由项目建设单位履行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职责。

第六条  超过投资概算的工程变更实行专题审核。超过概 算未达到 200 万元且 10%以下的, 由审核小组审批;超过概算 200  万元(含) 以上或 10%以上的,经审核小组审核后报市政 府审定, 其中超过概算 1000 万元(含) 以上或 30%以上的, 需 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 需要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