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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4〕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加强编外用工总量控制,结合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遵循“必要、精干、高效”原则,严格控制编外用工使用岗位和数量,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编外用工使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减少政府运行成本,依法维护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控制用工数量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从严掌控。编外用工控制数,由市编委办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能、编制、工作任务等,按照《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绍市委办发〔2013〕71号)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定。

  1.清理规范后暂时保留的编外用工数量大于核定控制数的单位,除车改转岗安置的涉改司驾人员外,不得新增编外用工。继续逐步清理规范超过核定控制数的编外人员,并在2—3年内核减消化到核定控制数限额内。

  2.各单位的编外用工控制数核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确因事业发展或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要增加的,须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并提交市编委会审议;部分单位因申报参公等原因,暂时无法增加在编人员的,待参公及增编事宜明确后,由市编委办核减相应编外用工控制数。

  3.保安、保洁、绿化等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实行服务外包开展工作的岗位,一般不列入控制数核定范围;尚未实行服务外包的岗位,编外用工暂予保留,待市里出台相关政策后,再予清理规范。

  三、明确用工岗位

  编外用工一般应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涉密岗位等不得使用编外用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岗位按照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分为以下五类:

  1.执法辅助类: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包括:公安、司法、城管、城建、维稳、应急、农林水、安监、交通、文化、人力社保、民政、税务、环保、国土、市场监管等执法辅助岗位。

  2.技术技能类:从事专业技术和岗位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技能支持和保障。包括:安全质量检验检测、计算机网络维护、教练、教师、卫技、速录员、护理保健、高配操作、电工、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厨师、理发师、公车驾驶等技术技能岗位。

  技术技能类岗位可根据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高低细化分为三类,一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二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师,三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工及以下。

  3.特殊工种类:从事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包括:艾滋病性病防治、B超放射、医疗废物处置、应急处突特勤、强制医疗辅助、特种设备检验维修、老年儿童残疾护理护工等特殊工种岗位。

  4.窗口服务类:面向社会提供窗口公共服务。包括:公安(户籍、车辆、出入境和110接警话务等)、税务征缴、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民政服务、住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卫生、科技、文化、住房公积金、公共资源交易、热线接听、档案查阅等窗口服务岗位。

  5.普通辅助类:协助开展业务工作、内部综合管理、事务办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包括:档案材料整理、证书制作发放、收发、打字文印、价格调查、统计调查、教学辅助、生活指导、导医服务、收费、普法宣传、调解咨询、监控值班、大楼公寓宿舍管理、仓库保管、后勤服务等普通辅助岗位。

  四、规范招聘使用

  编外用工的招聘工作应在市人力社保局指导下,由所属劳务派遣机构组织实施。编外用工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做好编外用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1.编外用工使用实行申报核准制度,先核后用。各单位在编外用工核定控制数限额内需新招聘编外用工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编委办核准;其中各类医院由主管部门在核定控制数限额内核准使用,并报市编委办备案。

  2.编外用工实行公开招聘。各单位根据核定的编外用工控制数使用计划,向市人力社保局所属的劳务派遣机构提出招聘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岗位要求,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等。

  3.公开招聘的编外用工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4.编外用工招聘一般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由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组织实施。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的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与编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实行编外用工动态管理。市编委办负责建立编外用工信息库,对编外用工进行实名动态管理,并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单位经费预算和费用列支的依据。各单位应在编外用工签订或解除、终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编委办报送相关人员信息。

  6.对于已完成阶段性工作、劳动合同期满且不符合续聘条件或在劳动合同期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的编外用工,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妥善做好清退工作。

  7.强化考核管理机制。各单位要加强对编外用工的教育和管理,设定岗位职责,建立完善内部分配和考核奖励机制,强化考核激励,提高工作效率,考核结果要与编外用工的使用和待遇挂钩。

  五、经费定额管理

  编外用工经费按现行经费保障来源纳入部门预算,实行定额管理。

  1.经费定额组成。编外用工经费包括:工资(基本工资、奖励工资、清凉饮料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劳务派遣机构管理费、加班费、公车驾驶人员安全奖励等,由用工单位在公用经费、车辆经费定额中解决。工资部分总额的30%左右作为奖励工资,由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量大小和岗位考核情况分档发放。社会保险费应在经费定额内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应在工资10%以内缴纳,具体由各单位自定。

  

2.经费定额标准。编外用工经费定额,按照编外用工所在岗位分类确定。2014年编外用工经费定额标准如下:


岗位分类

人员经费定额(万元/年)

说   明

执法辅助类岗位

4.2

  公安、城管

4.0

  除公安、城管外

技术技能类岗位

4.2

  第一类

3.9

  第二类

3.7

  第三类

特殊工种类岗位

3.95

  行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及无收入来源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总额控制

  个人报酬与业务量挂钩且有收入来源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外用工控制数内,按目前实际在发经费总额进行控制,最高不超过正式干部职工的水平。

窗口服务类岗位

3.7


普通辅助类岗位

3.4





  本定额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由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核定,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

  3.本意见下发前,已在岗且岗位未变动的编外用工经费,按2014年已安排的标准和经费渠道执行。岗位经费定额标准调整时,现行标准高于调整后标准的,维持现有水平不变,并逐步与定额标准并轨。

  4.本意见下发后,新招用的编外用工及岗位发生变动的编外用工经费,按上述对应岗位的定额标准和原渠道安排经费。

  5.市政府以其他形式明确的编外用工经费,从其规定,并逐步与定额标准并轨。

  6.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返聘退休人员,确因临时性、阶段性工作及特殊情况需返聘退休人员的,须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并报市编委办审核。目前已返聘的退休人员劳务报酬不超过2013年水平,并在三年内逐步清退到位;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劳务费要从严控制。上述两类人员费用在单位劳务费中列支。

  7.经费安排要求

  (1)从紧安排编外用工经费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委办提供的编外用工数,按上述分类定额标准,采取实名制办法和原经费来源渠道安排经费预算。

  (2)各单位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安排任何形式的编外用工工资和相应费用,否则不予支付。

  (3)服务外包经费开支在具体政策出台前按原方式操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购买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编外用工从事的后勤服务类事项,应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促使财政资金从“花钱养人”向“花钱买服务”转变。

  六、加强监督管理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编外用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听取工作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并就特殊情况下增加编外用工核定控制数情况进行研究审核。市编委办负责编外用工管理方向、政策、控制数核定,以及使用计划审核和实名信息库建设维护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编外用工经费定额的确定、调整以及编外用工经费预算编制的审核,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编外用工的岗位分类和招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对相关单位使用编外用工的经费进行审计。各用工单位具体负责编外用工岗位设定、协议(合同)履行、待遇分配、岗位考核、清理清退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单位及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编外用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要定期对各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各单位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本意见要求招录、使用编外用工的单位,将核减或停止核拨其编外用工经费,冻结其编外用工核定控制数,并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本意见由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