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舟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文发〔2018〕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文广旅体发 [2022]38 号)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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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文化广播电视局,市非遗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非遗保护载体建设,加强非遗保护传承及合理利用,特制定《舟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12月10日
舟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式方法,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活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紧密地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舟政办发〔2012〕73号)和《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舟文发〔2014〕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申报对象:
(一)保护项目为市级非遗名录中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他适合生产性保护的项目。
(二)申报主体一般为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或相关企业和产业园区。
第三条 舟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内声誉好:对传承和合理利用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做了大量工作,在生产性保护方面已取得较为显著成绩;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提高了传承人的地位和收入,扩大了就业岗位,信誉良好。
(二)技艺保存好:申报单位应有比较完整的项目资料和技艺档案;有一名或若干名掌握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有一批热心于传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骨干。
(三)传承发展好:在不违反保密制度与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完整传授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能,培养后继人才;积极开展保存、保护、传承、传播、研究等活动;有较为成熟的运营主体及运营机制,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
(四)展示宣传好:积极参加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交流等活动;建有展示宣传场馆,以实物、图片、影像、实景等形式展现项目渊源、技艺特点、历史沿革、工艺流程、保护传承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五)后续措施好:当地政府及文化和旅游部重视该项目的传承发展,制定切实可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发展方案和近远期规划,有相配套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四条 凡具备条件的单位,先向当地县(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表,由县(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确定推荐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