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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关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税局关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5〕14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0-25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各隶属海关:

为适应加工贸易管理模式改革的需要,大力推进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工作,促进山东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快速发展,现就我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海关不再核发纸质加工贸易手册,各隶属海关应在辖区内联网企业电子帐册备案以后,为其出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帐册备案证明》(见附件1)。
二、联网企业应在通过电子帐册开展首笔业务前,凭海关出具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帐册备案证明》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核发的《联网监管业务批准证》复印件(联网企业签章的),到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联网企业加工贸易备案手续,不再按每笔业务备案。联网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最大周转金额、核销期限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各隶属海关在联网企业电子帐册每一核销周期结束后,对联网企业提交的《电子帐册进出口报关单分类清表》(见附件2)、《进口料件核销明细表》(见附件3)、《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