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省部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有关问题的答复
浙社险〔1999〕90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浙社基[1999]19号《关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省政府
浙政〔1997〕15号、省劳动厅
浙劳办〔1999〕103号文件规定,现就在杭的省部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比例问题
1.从1999年1月1日起,在杭省部属企业化管理单位及其职工,按照
浙劳险(1995)100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缴费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按照有关规定应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
①1994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时间,固定职工每人每月5元,用人单位不补缴;劳动合同制职工每人每月85元,其中,职工个人每人每月5元,用人单位每人每月80元。
②199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作时间,职工个人为本人上年缴费工资的3%,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工资的20%。
③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的工作时间,职工个人为本人上年缴费工资的4%,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工资的20%。
二、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问题
1.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中的固定职工(含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原固定职工),其在1998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不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制职工按规定从招用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缴费时间按规定标准补缴。
2.参保职工原是企业单位的固定职工或原是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因种种原因当时未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后调入省部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其在企事业单位未参保时间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固定职工从1992年4月份起至调入前要按规定标准补缴,调入后至1998年12月底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招用之月起按规定标准补缴。
3.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从社会上招聘的城镇各类人员,应从聘用之月起按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标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1998年12月31日前已在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民临时工,从1999年1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待遇处理问题
1.1998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计发的离退休金及各项物价生活补贴纳入统筹项目,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生产、福利性补贴,明确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津贴,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确定的离退休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1999年1月1日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在国家和省没有新规定之前,仍按现行规定计发,并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3.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在国家和省没有新规定之前,仍按现行规定调整,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4.农民合同工、临时用工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其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问题,因国家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暂按企业规定执行。
5.参保职工今后到龄退休时,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处理,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按照
浙劳险〔1999〕2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