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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道路沥青路面旧料循环利用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道路沥青路面旧料循环利用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16〕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道路沥青路面旧料循环利用,有效降低排放、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公路交通和城市道路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公路路面材料循环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12〕48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0〕63号)和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路面材料循环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15〕8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创建绿色交通城市为契机,全面提升全市沥青路面旧料循环利用水平,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公路交通和城市道路行业。

  二、总体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市实现公路和城市道路沥青路面旧料“零废弃”,基本实现旧料的循环利用。其中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旧料回收率达100%,循环利用率达到98%以上;普通国省道沥青路面旧料回收率达100%,循环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村公路、市政道路沥青路面旧料回收率达100%,循环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沥青路面旧料回收管理

  利用现有的沥青混合料拌和基地、养护工区和公路站等场所,合理设置沥青路面旧料存放回收站。对公路、市政道路改扩建、维护工程产生的旧料除就地利用外,应集中存放至指定旧料回收站点,不得随意废弃和乱堆乱放。

  高速公路根据养护工区分布情况,原则上每百公里设置1个路面旧料回收利用站,回收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他公路、市政道路,原则上每县区各设置1个以上路面旧料回收利用站,若干个旧料回收点。

  (二)加强沥青路面旧料循环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

  积极推广沥青路面旧料循环利用技术,综合考虑道路类别、工程性质及规模、质量、施工环境、交通与气候条件等因素,合理选用沥青路面旧料循环利用技术,集中堆放回收材料,避免雨淋或污染,确保沥青路面旧料得以科学高效的循环利用。加大与相关科研机构的合作力度,进一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