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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9部门关于实施市区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社会救助优惠措施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9部门关于实施市区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社会救助优惠措施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广电集团(总台)、市建设局、市司法局、市水务集团、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等9部门(单位)《关于实施市区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社会救助的优惠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关于实施市区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社会救助的优惠措施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广电集团(总台)  市建设局

市司法局  市水务集团  市卫生局  市教育局  市人力社保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为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拓展救助范围,让困难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根据省、市有关社会救助政策精神,就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实施社会救助提出如下优惠政策:

  一、救助对象

  具有湖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常住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一年以上(以户主的户籍为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150%的家庭。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残疾为三级(含三级)以上,智力残疾为四级(含四级)以上;

  (二)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者(指尿毒症、肾移植、恶性肿瘤、白血病四类病种),具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