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嘉农产委〔20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农发〔2021〕7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农发〔2024〕3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经济局:
《嘉兴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嘉兴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规范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转让等交易行为,保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益,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是指农村集体所有或以投资、经营和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各类资源、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转让等交易行为。嘉兴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应当在各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其分支机构进行。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平等;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市场运作和民主管理相结合;
(四)合理开发利用和资产保值增值相结合;
(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成员的利益。
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负有管理、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六条 下列集体资产可依法采取承包、租赁、转让等方式交易:
(一)集体所有的各类固定资产和财产物资;
(二)集体所有的各类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
(三)历年来形成的债权股权;
(四)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五)其他各类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的转让必须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并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下列资产原则上不得采取转让的方式交易:
(一)直接影响广大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
(二)农村应承包而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及其他资源性资产;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集体资产。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双方协商;
(二)招标
(三)拍卖;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出让方是依法拥有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内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受让方是具备一定的资信资格,能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产的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农村集体资产的权属证明;
(四)农村集体资产允许转让的有关决议和审批材料;
(五)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标的底价和作价依据;
(六)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收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后,交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统一对外挂牌发布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信息。挂牌发布信息时间不得少于10日,如有需要,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延长挂牌时间。
第十一条 凡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有受让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挂牌期间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受让农村集体资产申请表;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