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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类应用案例——关于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
类应用案例——关于
固定资产
盘亏的
会计处理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正文原件见附件
一、案例材料
甲事业单位经批准于 2021 年 12 月底开展了全面资产盘点工作,其中盘亏自用笔记本电脑 1 台。经查证,原因系职工张某 2021年 11 月出差做项目时所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因故丢失,沟通获得项目委托方的赔偿 3 000 元。该笔记本电脑为 2019 年 3 月购买,发票含税金额 6 000 元(不考虑增值税影响因素),已计提折旧 33个月,累计折旧金额 3 300 元。甲单位对于资产盘点中查明的盘亏资产按以下步骤进行了处理:
(1)按规定履行处置审批程序。甲单位要求员工张某提交电脑丢失过程说明书,按照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处置等文件,结合
政府会计准则
制度的相关规定,先转入待处理资产。单位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经与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沟通确认,因当年处置资产数量不多,金额不大,属于单位审批权限范围。财务与资产部门向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提交了本年资产处置申请。
(2)根据单位批复意见进行处理。甲单位于当月收到单位批复意见,同意对该盘亏资产进行处置,财务与资产部门对盘亏资产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3)确认该盘亏资产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相关处 置费用。该资产获得赔偿收入 3 000 元。
(4)确认资产处置净收益并上缴国库。该盘亏资产获得处置净收入 3 000 元,按规定应上缴国库。
二、案例分析及账务处理
(一)案例分析。
1.关于资产盘点工作。
根据《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以下简称《
政府会计制度
》)“1601
固定资产
”科目规定,“单位应当定期对
固定资产
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案例中, 甲单位定期每年盘点一次,2021 年 12 月对
固定资产
盘点时,盘亏笔记本电脑 1 台。
2.关于盘亏资产报经批准处理。
根据《
政府会计准则
第3号——
固定资产
》(以下简称《
3 号准则
》)第二十六条规定,“
固定资产
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根据《
政府会计制度
》“1601
固定资产
”科目规定,“对于发生的
固定资产
盘盈、盘亏或毁损、报废,应当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账务处理”,案例中的盘亏资产处理第一步中,甲单位根据政策要求,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不再计提折旧。甲单位经沟通后确认该盘亏资产在单位权限范围内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步收到批复意见及时做后续账务处理,财务部门按资产账面价值 2 700 元(账面余额 6 000 元扣减已计提折旧 3 300 元)计入“资产处置费用”。
3.关于处置资产过程中的收支结清。
根据《
3 号准则
》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
固定资产
或
固定资产
报废、毁损的,应当将
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案例中盘亏资产处理第三步,确认 该盘亏资产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相关处置费用。该盘亏资产获得赔偿收入 3 000 元,未发生处置费用。第四步按规定资产处理收入大于相关费用的,按照处理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 3 000 元上缴国库。
(二)账务处理。
甲单位盘亏资产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
1.2021 年 12 月,盘亏资产转入待处理财产时: 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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