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2〕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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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舟山市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新的经济形势下我市工业企业资金周转可能出现的风险,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银企之间协作和互信,确保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的规范运作,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本市重点扶持工业企业的短期融资需要,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成立市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业应急资金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行、舟山银监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工业应急资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的审批监督,并对重点扶持工业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定入围企业名单。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市经信委负责重点扶持工业企业的初步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工业应急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企业处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业应急资金办公室主要负责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申请的审核、资金计划安排、与转贷银行联系沟通、资金拨付和贷款资金回收等工作。应急周转资金业务委托舟山市财通海洋发
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财通公司)办理,单独设账,专户管理。
第六条 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的申请条件、额度及期限:信誉良好、行业优势明显、主业突出的工业行业龙头企业和特色优势企业在市内银行贷款到期转贷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可在银行授信额度范围内申请本应急周转资金。企业每次申请的资金额度原则上最低为200万元,最高为3000万元,最长期限原则上为20天,到期未归还的,依法追索。
第七条 工业企业申请应急周转资金及资金拨付的程序:
(一)企业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同贷款银行落实续贷事宜,并向工业应急资金办公室提出用款申请,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后,银行应优先予以审查,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是否续贷意见。
(三)工业应急资金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工业应急资金领导小组审批。
(四)企业填写借款合同和相关承诺函。
(五)工业应急资金办公室放款当日,企业应携带转贷银行电汇凭证或转账支票、网银电子证书等相关资料以办理放款手续。应急周转资金划入企业还款账户后,银行应及时办理扣款手续。
(六)转贷银行应尽快发放新贷款,在合同中可注明贷款用途为归还应急周转资金。放款前,银行应及时通知工业应急资金办公室。银行放款手续须在工业应急资金办公室工作人员到场后方可办理。
(七)银行放款当日,企业应携带转贷银行电汇凭证或转账支票、网银电子证书等相关资料以办理放款手续。银行续贷资金划入企业账户的同时,企业实时还入市财通公司的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