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鲁财采〔2022〕18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促进科教强鲁人才兴鲁战略实施,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21〕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发〔2022〕6号),现就进一步优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采购自主权
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按照分散采购执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高校、科研院所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各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定组织采购活动。急需开展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二、实行采购计划“直通车”
各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块(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中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勾选“科研项目”,并明确采购项目的要素,包括采购品目、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进口产品等信息,主管预算单位确认后,一体化系统自动备案,该项“政府采购计划”直达采购人。已经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公告发布前)需要调整的,在一体化系统中通过“计划变更”栏目进行调整,一体化系统自动备案。
三、鼓励采用“预采购”模式
“预采购”模式是指在资金预算批复之前,对经省财政厅核定确有资金保障的项目,可以提前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直至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环节,财政部门根据中标(成交)结果批复下达项目预算资金,采购双方据此直接签订采购合同。高校、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包括横向科研资金和纵向科研资金)开展采购活动,鼓励采用“预采购”模式,更好满足科研人员的科研需要,推动科研项目资金在第一时间发挥效益,进一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四、优化采购方式变更管理
对依法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需要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的,由高校、科研院所在一体化系统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备案即可。对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
五、简化进口产品采购审核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科研需要,相关仪器设备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经审核可以采购进口产品。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在一体化系统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备案即可。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当组织产品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由专家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拟采购国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