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综〔20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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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与浙财社〔2018〕49号
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浙财社〔2018〕49号
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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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水利局、物价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有关水库、水电站:
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批准,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自2010年7月1日起征收。现将《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应于每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 年 月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情况表》(详见附件2)。
附件:1.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 年 月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情况表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
省物价局 省移民办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
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7〕26号)、《关于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财综〔2010〕4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由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整合而成。
第三条 库区基金征收对象为浙江省境内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含)有发电收入的单独水库和水电站(以下简称“有发电收入水库”)。
第四条 库区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基金收缴
第五条 库区基金根据有发电收入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新建投产发电的省内有发电收入水库从上网之日起均按此标准征收库区基金。
第六条 库区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统一执收,并可授权有关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执收工作。
第七条 库区基金采取按月收缴的方式征收。
各有发电收入的水库须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水库所在地的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如实申报上月实际上网销售电量,经当地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与其有关电网公司复核后,由当地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开具《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缴款核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样式附后)。各有发电收入水库应于收到《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库区基金足额上缴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账户,由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移民办”)据以补开《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负责将经代理银行盖章确认收讫的收据联退有关水库和水电站作为正式缴款凭证。库区基金应按规定及时从非税收入结算账户解缴国库。
新安江水库等在浙注册的跨省行政区域水库的库区基金,由财政部浙江监察办负责征收,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自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