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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省委老干部局关于省属企业、原行业统筹企业离休干部待遇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省委老干部局关于省属企业、原行业统筹企业离休干部待遇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146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级各单位、各行业单位、省社保中心:

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纪发【2009】1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参照机关的办法增发省属企业和原行业统筹单位离休人员的待遇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待遇补贴标准

参加省社保中心组织的离休费保障机制的离休人员,待遇补贴统一执行省级机关同职级在职人员实际平均发放水平的90%。

未参加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在杭省属企业离休人员,有主管部门的,参照主管部门机关离休人